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但认定被告向男方转款已超过男方向其转款,返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驳回原告要求再次返还293225.54元及利息的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4年7月5日
一、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05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男方与另一被告于2020年相识,此后发生银行、微信等资金往来,其中包含多笔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
女方认为男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请求返还293225.54元及暂计利息5676.36元,合计298901.90元。另一被告否认不正当关系,提出业务往来、代付及款项已返还等抗辩;抗辩内容不直接等同于法院已经确认的交易事实。
女方曾于2023年7月17日起诉后撤诉,2024年4月26日再次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男方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本案既要审查男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权限及赠与效力,也要面对另一被告已向男方回转资金的抗辩。确认赠与无效,并不当然意味着诉请金额仍有全部未返余额。
资金分布于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既有大额款项,也有多笔小额转款。只累加男方转出,忽略反向转入,容易偏离实际返还状态;双方证据需在相同审查范围内对照。
诉讼材料包含结婚证、聊天记录、朋友圈、短信、实名认证及转账资料、银行明细和此前撤诉裁定等,但未逐项说明取得时间,不将全部审理证据表述为委托前已掌握。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围绕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处分及双方交往整理证据,结合聊天与特殊金额转款审查赠与背景;对业务往来和代付款项等抗辩,与实际流水分别核对。
第二步,按方向和平台核算资金。男方向另一被告的转款合计424130.81元;反向银行卡328000元、支付宝80000元、微信43905.27元,合计451905.27元。两组金额不能混为一方实际收到的诉讼成果。
第三步,将效力判断与给付余额分开论证。即使赠与因侵犯配偶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仍须结合已经回转的款项判断是否存在尚未履行的返还义务。
第四步,按照判决实际处理呈现案件结果,明确无效确认获得支持,而本金及利息请求未获再次支持,不把诉请总额、男方转出总额或回转金额写成女方本案到账金额。
四、本案争议焦点
婚内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外交往相关的赠与是否有效?聊天及520元、1314元等转款应结合哪些事实判断,而不能单独替代完整证据?
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的双向资金应如何核对?男方转出424130.81元与另一被告回转451905.27元,对返还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有何影响?
确认赠与无效后,是否仍应再次判返293225.54元及利息?无效确认请求与具体金钱给付请求,能否作出不同处理?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将共同钱款赠与另一被告,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侵犯女方财产权益;相关交往及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对于返还金额,法院根据双方资金往来认定,另一被告向男方转款451905.27元,已经超过男方向其转款424130.81元,应当返还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女方要求再次返还293225.5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由此区分了赠与行为的效力与是否仍存在给付责任:无效确认获支持,并未形成新的本金或利息给付判项。
六、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驳回女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84元,减半收取2892元,由女方负担。
本案未再判令返还本金或支付利息。另一被告向男方回转的款项不能写成女方通过本案收到的资金。现有材料未包含后续上诉、生效或女方实际收款凭证,相关状态待核实。
七、典型意义
本案说明,赠与无效与仍有未返款项是两个需要分别证明的事项。共同财产保护及公序良俗判断解决行为效力,双向流水及既往履行情况则决定能否再作给付判决。
多平台资金核算应同时关注方向、金额和法律性质。只选择男方转出记录,会遗漏另一方向其返还的资金;即使单向转出总额较大,也不能跳过返还义务是否已经履行的审查。
裁判介绍还应保留部分支持与其余驳回的区别。将无效确认简单写成全额追回,或者将全部驳回给付理解为赠与有效,均不符合本案实际处理。
八、律师点评
办理共同财产赠与返还纠纷,应建立双向资金表,而非仅整理单向付款清单。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记录需要相互对应,并与对方关于已返款的证据一并审查,才能准确评估尚存的给付请求。
效力层面的胜诉不能替代金额层面的证据。本案确认赠与无效,但因回转资金超过转出资金而未再支持本金及利息,正提示诉讼请求应与真实履行状态衔接。
对外介绍案件,应如实写明无效确认、给付请求未支持及费用承担,不以293225.54元诉请或451905.27元回转款包装成果,也不在缺少凭证时声称女方已经到账。
鲍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