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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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款不当然等于赠与:返还诉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者:鲍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35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财物属于赠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33元由原告负担,未判令返还本金、利息或保全申请费。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4年1月8日

一、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21年登记结婚。女方主张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多次转款并购买礼物,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及返还款项。原请求本金411615.57元及暂计利息3755.29元,庭审中变更为本金169814.47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承担2597元保全申请费等费用。

第三者抗辩双方存在工资、借贷与还款关系,对赠与性质和购物用途均有异议。法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男方经传唤未到庭,案件调解未成,法院依据举证情况作出驳回诉请的判决。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争议款项存在较大规模的双向流动。男方向第三者转款,并不能单独说明每笔款项属于赠与;第三者反向付款和借款抗辩又使交易性质成为核心争议,不能只用双向差额直接推导返还责任。

女方提交购物付款凭证,第三者不认可其用途;第三者提交30万元借条,女方也不认可。在男方缺席且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相关交易目的及财物交付事实未能通过其陈述进一步核实。

现有材料未记载各项证据取得时间,不能将全部在案材料归入委托前证据。同时,财产保全属于程序措施,与最终能否证明赠与、获得返还判项存在区别。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围绕争议款项梳理多渠道流水。对微信、支付宝、银行交易资料进行核对,区分男方向第三者转款与第三者反向转款,准确呈现双方资金往来,而不将净差额直接视为已经证明的赠与款。

第二步,提交购物付款等材料并回应性质争议。女方以21769元购物付款凭证主张礼物支出,包括两笔珠宝消费8159元、5211元及通讯器材消费8399元;第三者对相关用途不认可,其提交的30万元借条亦受到女方异议。上述证据争议需要分别审查。

第三步,调整返还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女方在庭审中将本金请求调整为169814.47元,并申请冻结相关财产。法院实际冻结银行存款15万元及支付宝余额13万元,微信财付通账户因反馈不存在而冻结失败,不能把申请额与实际冻结额混同。

第四步,结合最终举证结果核实裁判边界。法院组织证据交换、质证与调解后,未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赠与。案件结果应如实记载为诉请被驳回,不以保全措施替代实体支持,也不补写材料未载明的二审改判或收款结果。

四、本案争议焦点

多渠道双向转款能否证明婚外赠与,资金净差额是否当然属于可返还款?第三者提出工资、借贷与还款解释时,应如何审查转款性质和借条证明力?仅有购物付款凭证,能否证明相关财物实际赠与第三者?男方缺席、未提供证据是否意味着原告主张自动成立?申请财产保全、实际冻结财产与取得返还判项之间,有何区别?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查明,2021年3月2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男方向第三者转款815974.69元,第三者向男方转款667929.22元。双方对21769元购物付款凭证及30万元借条的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男方未到庭且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男方向第三者赠与财物,因此不支持女方依据赠与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请求。

男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但其缺席不能替代原告对赠与事实的证明。判决亦未就婚外关系成立作出独立实体认定,不宜将女方有关关系的主张表述为已查明事实。

六、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33元由原告负担。第三者没有被判令返还169814.47元本金、相应利息或2597元保全申请费。

女方曾申请冻结415370.86元,法院实际冻结银行存款15万元、支付宝余额13万元,两项期限均为一年;微信财付通账户冻结失败。这些属于保全过程,不是胜诉金额或实际收款。现有材料未包含二审改判或实际回款证据,不据此认定后续结果。

七、典型意义

本案呈现了赠与返还请求中的证据风险:证明款项流动,与证明款项属于赠与,是不同层次的任务。转款规模较大、存在双向差额,仍需结合交易目的、双方往来及其他证据判断性质,不能仅凭数字得出赠与成立的结论。

购物付款同样需要对应财物用途与交付事实。第三者不认可相关用途、男方缺席且未提供证据时,现有材料未能达到法院认定赠与的要求。财产保全虽然可能先于实体裁判采取,也不能改变举证责任或保证诉请获支持。

八、律师点评

整理此类案件,应将资金往来、交易性质和财物交付分别核实。既要列明转出款,也要审查反向付款及借贷等抗辩;购物票据则需要与实际购买对象、用途相互印证。账户流水和付款记录是重要材料,但并不当然证明赠与法律关系。

本案最终未获返还判项,案例介绍应保留这一真实结果。不能将169814.47元诉请写成获赔,将415370.86元保全申请额写成追回金额,也不能把冻结28万元写成到账。准确说明证据不足及其后果,才能反映本案的实际争点和裁判边界。

鲍婷婷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6年执业至今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浙江大学法学院研修班讲师、杭州电视台合作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1330120********34 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