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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逐项抵扣:女儿、房屋归女方,另明确设备补偿

发布者:鲍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准予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房屋归女方;房屋补偿与车辆、设备、返还款分配及精神损害赔偿相抵后,由女方向男方支付5889.69元。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离婚纠纷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6年3月12日

一、案情简介

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男方曾出具保证书,双方于2023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房屋、车辆、挖掘机及债务作出安排。女方2024年起诉离婚后撤诉,因夫妻感情未改善,于2025年再次起诉。

女方请求离婚、由其抚养女儿,男方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大学毕业,并主张房屋按女方70%、男方30%分割,车辆及四辆挖掘机归女方,分得第三者返还款33817.5元。女方还提出债务承担、抚养教育债务分担81625元、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及经济补偿2万元等请求。男方不同意离婚,并对协议效力和财产处理提出异议。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再次起诉离婚,需要结合此前撤诉后的关系状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抚养安排虽有部分共识,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仍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能将女方请求的每月5000元视为当然获支持。

婚内财产协议面临真实性、显失公平等效力抗辩,同时设备现状复杂,存在仍被男方占用、已转让及被擅自抵债等不同情形。仅以协议中约定归女方,不能替代对各项资产现状和处置款去向的核查。

案件还涉及返还款分配、对外债务、精神损害赔偿及经济补偿等不同请求,需要逐项区分依据及裁判范围。文书未记载具体委托时间和各项材料取得时间,不能将全部审理证据写成委托前已经掌握。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围绕婚姻关系与抚养事实组织证据。结合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保证书、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材料说明关系变化,并将女儿由谁抚养、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期限分别核对。

第二步,审查婚内协议效力与资产现状。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动产权证、车辆登记及设备买卖合同等材料进行对应,回应男方对协议效力的异议,同时区分协议约定与实际占有、处置状况。

第三步,分别核实经营设备去向。对XE60DA挖掘机的占有使用、XE200DA挖掘机的擅自抵债及另两辆设备转让款用途分别审查。法院听取设备处置相关证人证言,不能把各设备统一写为全部归女方或全部返还价款。

第四步,逐项核算财产补偿与其他请求。分别核对房屋补偿、车辆和挖掘机补偿、设备处置损失、第三者已返还款分配及精神损害赔偿,再按判决主文计算抵扣;涉及案外人的对外债务与本案未支持的其他请求则如实区分。

四、本案争议焦点

此前起诉撤诉后感情未改善,再次起诉是否应准予离婚?女儿抚养权、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如何确定?婚内财产协议受到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抗辩时,效力如何判断?车辆和挖掘机实际占有、转让或擅自抵债后,应如何确定归属及补偿?第三者已返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和对外债务又如何处理?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考虑女方此前撤诉后双方感情未改善,准予离婚。双方对女儿由女方抚养无异议,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男方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判决主文明确支付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法院认为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男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协议合法有效。房屋结合婚姻、家庭贡献、过错及财产情况判归女方,并由女方补偿男方359707.19元。

车辆及XE60DA挖掘机由男方占有使用,分别判归男方并向女方补偿10万元、5万元。男方擅自以约定归女方的XE200DA挖掘机抵债,造成损失,应补偿16万元;另两辆已转让设备的款项用于日常开支、工资及女儿培训等,未支持全部返还转让款。

第三者已向男方返还的6763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分得33817.5元。法院结合保证书、聊天记录、照片及既有裁判等认定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支持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经济补偿和抚养教育债务分担请求未获支持,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对外债务另行依法解决。

六、裁判结果

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房屋归女方,女方应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359707.19元。男方应向女方支付车辆补偿10万元、挖掘机补偿5万元、设备处置损失16万元、返还款分配33817.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上述财产及赔偿款相抵后,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男方支付5889.69元,抚养费另行履行。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9742元,女方负担4384元、男方负担5358元。现有材料未证明判决已经生效或实际履行,不将补偿判项视为已经收款。

七、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婚内协议与离婚时财产现状需要共同审查。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所有约定资产在裁判时仍可直接交付;车辆、挖掘机的占有使用、已转让款用途及擅自抵债行为,分别影响归属、补偿和损失处理。

多项相互给付义务还需按照判决统一抵扣。女方取得房屋,同时负担房屋补偿;男方承担车辆、设备等款项,最终抵扣后的方向为女方向男方支付5889.69元。只罗列男方应付金额而省略女方的补偿及抵扣,不能完整反映结果。

八、律师点评

离婚案件应将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协议效力和财产核算分层处理。本案中的经营设备并非同一状态,需要结合合同、付款、占有及证人证言分别核实。第三者此前返还的款项也属于本次离婚分割对象,不能与另一赠与案件重复计算为新增回款。

呈现结果时,应区分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及债务请求的不同结论,尤其保留未获支持部分。抚养费应按主文表述为每月18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各项补偿则应写清抵扣后的付款方向。判项义务、判决生效与实际履行仍须各自有证据支持。

鲍婷婷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6年执业至今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浙江大学法学院研修班讲师、杭州电视台合作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1330120********34 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