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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返还纠纷二审调解:33万元分四期,违约扣除已付款

发布者:鲍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53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二审调解确定第三者向女方支付33万元,解除财产保全后分四期履行;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女方可按总额40万元扣除已付款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4年8月15日(二审民事调解书落款日期)

一、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3年8月离婚、10月复婚。一审法院查明,男方与第三者于2021年7月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22年10月左右分手,至2023年4月仍有往来。女方发现婚内多渠道转账及车辆相关支出后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

女方诉请随流水核对从167346.24元调整为426346.24元,最终请求返还519280.9元及相应利息。第三者提出不知男方已婚、部分款项属于借款返还或其他费用、女方已经离婚等抗辩。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返还492009.67元及利息后,第三者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调解结案。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资金涉及微信、银行及支付宝,且存在第三者向男方的反向付款,需要核对双向流水,而非仅累加男方转出的金额。车辆保险与购置税又涉及不同付款证据,不能仅凭费用名称或发票认定已经由男方支付。

双方对交往关系及款项性质存在分歧,须结合婚姻登记、聊天、行动轨迹和资金证据判断。现有材料未逐项列明证据取得时间,法院依申请调取的流水也不能写成客户委托前已全部掌握。

一审判决进入上诉程序后,最终解决方式变为调解。原始请求、一审认定金额、二审协议本金和违约条件分别具有不同意义,需要准确区分,尤其不能将两审金额累计为回款。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围绕关系与财产来源整理证据。结合婚姻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行动轨迹、交易凭证等材料,并区分当事人自行提交与申请法院调取的支付宝、微信、银行流水,构建关系认定和款项核算的证据链。

第二步,核对多渠道双向交易。一审确认微信215887.4元、银行259000元、支付宝20200元,合计495087.4元;扣除第三者转回男方的15448.22元,净额为479639.18元,避免将已转回款项重复计入。

第三步,分别审查车辆费用。保险费12370.49元获得一审支持,购置税11823.01元因仅有发票、缺少对应付款记录未获支持。结合获支持项目,一审返还总额为492009.67元。

第四步,在二审调解中明确付款起点与违约安排。协议以解除财产保全作为四期付款时间的计算起点,并明确任何一期逾期时按40万元总额扣除已付款主张,避免固定日期与解保时间混淆,也避免重复计收。

四、本案争议焦点

婚内多渠道转账如何与聊天、行动轨迹相互印证,认定是否属于婚外赠与?第三者的反向付款应如何扣除,借款返还等抗辩能否直接抵销返还请求?车辆保险费与购置税在付款证明上有何差别,仅有发票是否足够?一审返还金额与二审调解金额如何衔接,解除保全后的四期付款期限如何计算?任一期违约后40万元条款是否需要扣除已付款,能否与一审金额叠加?

五、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认定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相关赠与损害女方财产权益并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第三者主张与男方之间存在个人债务,可另行依法主张,不能据此当然否定本案返还责任。

一审在双向流水净额基础上支持保险费,未支持缺少对应付款记录的购置税。利息起算采用法院收到相关材料之日2023年7月18日,而非女方主张的2023年5月8日。

二审审理中,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整为33万元分期付款及相应违约安排。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最终结果应以二审调解为准。

六、裁判结果

女方在调解协议签订后解除相关财产保全。第三者支付33万元:第一期15万元于解除保全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至第四期各6万元,分别于解除保全后七个月、十三个月、十九个月内支付。

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女方可按总额40万元扣除已付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放弃本案其他请求。40万元是违约条件下的总额基准,不是在33万元之外另加40万元,也不能叠加一审返还金额。

一审受理费9122元及保全费1387元,合计10509元由女方承担;二审受理费减半为4300元,由第三者承担。协议自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有材料未提供解除保全日期和完整付款凭证,不能推定具体分期届满日或款项已到账。

七、典型意义

本案同时体现了赠与返还案件的金额证明与程序衔接。转出流水不等于最终返还款,反向转账、具体费用的付款证明及证据到达时间,都可能影响一审支持范围。车辆保险与购置税的不同处理尤其说明,支出项目存在并不等于支付事实已经充分证明。

从一审判决到二审调解,结果表达也应随程序变化而更新。33万元分期、解除保全的起算条件以及40万元扣已付款的违约条款共同构成最终安排,不能只摘取其中最大的数字宣传,也不能把一审与二审视为两笔独立回款。

八、律师点评

婚外赠与返还案件需要将关系证据、交易核算与具体支付凭证一并审视。本案多渠道流水与反向转款的核对,使本金范围有据可查;保险和购置税的差别则提醒,发票与实际付款记录承担不同的证明作用。

对于二审分期调解,应逐项核对解保义务、每期起算点、违约触发条件及已付款扣减方式。描述本案结果时,应以最终调解为准,并明确协议义务不等于履行完成。未取得解保日期或收款凭证,不应推算未经证明的履行情况。

鲍婷婷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6年执业至今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浙江大学法学院研修班讲师、杭州电视台合作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1330120********34 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