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调解确认第三者分期返还女方25万元,任一期违约另付2万元;协议明确已扣除男方应得份额,返还款及违约金后续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3年12月27日(民事调解书落款日期)
一、案情简介
女方诉称其与男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多次转账,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款项及承担相关费用。女方诉称转账总额505051.21元,原请求返还本金488639.76元及相应利息,诉讼中将返还金额变更为25万元。
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经主持调解,当事人就返还金额、分期支付、逾期责任、款项归属及费用承担达成协议。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诉称转账总额、原请求本金与最终调解金额含义不同,不能将505051.21元、488639.76元与25万元互相替代。原请求另含利息,亦不等于最终协议另行确认了该笔利息。
调解书记载女方关于婚姻、不正当关系和转款的诉称,但未附完整流水、聊天原始证据或证据取得日期,不能据此补写委托前证据清单,也不能把诉称改写成法院逐项认定的事实。
本案还涉及返还款的后续归属。如果只关注第三者支付多少,而忽略协议已经扣除男方应得份额,便可能错误理解返还款是否仍需在夫妻之间再次分割。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厘清请求层次。分别记录诉称转账总额505051.21元、原请求本金488639.76元及诉讼中变更后的25万元,按最终协议表达调解结果,不把原诉请直接视为获支持金额。
第二步,明确分期本金。协议约定第三者于2024年1月15日前先付5万元,余款20万元自2024年2月起每月底前支付5000元,直至清偿,将总额与具体付款节奏对应起来。
第三步,明确逾期责任。对任一期未按约履行,约定另付2万元违约金,女方可就全部未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区分正常分期义务与违约后责任。
第四步,明确财产归属和费用。协议写明25万元已扣除男方应得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返还款及违约金后续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受理费和诉前保全费则由不同主体分别承担,不与返还本金混同。
四、本案争议焦点
女方诉称的转账总额、原请求返还本金与最终调解款应如何区分?调解书仅记载诉称时,能否将婚外关系表述为法院已实体认定?第三者返还25万元采用首付加按月分期方式,应如何写清金额与期限?任一期逾期后,未还本金与2万元违约金如何处理?已扣除男方应得份额的返还款和违约金,后续是否还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
五、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以调解结案,文书未单列对不正当关系的实体认定,不宜用判决全额支持的方式描述。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返还25万元及相应责任安排,法院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不仅确定第三者付款义务,还明确返还款已扣除男方应得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女方取得的25万元及违约金后续不再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约定是本案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从总金额叙述中省略。
六、裁判结果
第三者向女方返还25万元,于2024年1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20万元自2024年2月起每月底前支付5000元,直至清偿。
任一期未按约履行,第三者另付违约金2万元,女方可对全部未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5万元及该违约金后续不再作为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他争议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男方承担;诉前保全费1753元,由第三者承担。协议经各方在笔录或协议上签名、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现有材料未附后续支付凭证,不能认定25万元已经全部到账,也不能认定违约条件已实际发生。
七、典型意义
本案的调解安排不仅解决返还总额,还将付款节奏、逾期责任与财产归属纳入同一协议。首付5万元、余款每月5000元构成正常付款路径,任一期违约后的剩余款项和违约金处理则提供另一层明确安排,两种情形不能混写为已经发生的事实。
款项归属条款尤其值得注意。协议既然明确已扣除男方应得份额,就应按该约定理解女方获返款项的性质,不能在介绍结果时又将25万元视为需要再次对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费用分别由男方与第三者承担,也不意味着男方共同承担第三者的返还本金。
八、律师点评
处理分期返还调解,不能只写一个总金额。应当逐项核对付款人、首期金额、后续每期标准、截止时间、违约条件以及返还款归属,使读者能够区分正常履行与违约责任。
本案同时提醒,诉称、请求与协议结果应保持边界。未列明的证据取得情况不宜补写,原请求利息不能自动带入最终安排,协议所定返还义务也不能宣传为实际到账。准确呈现25万元及归属条款,比简单放大最初主张金额更能反映本案处理结果。
鲍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