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男方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53251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4年3月11日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男方于1995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发现男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及资金往来后,诉请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55454.71元。案件涉及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的多笔微信支付,其中既有男方自己的微信账户,也有以原告身份实名登记、实际由男方使用的微信账户。
男方与第三者否认不正当关系,并将相关款项解释为货款、工资、借款或者信用卡代还。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3年11月24日、2024年3月1日开庭,鲍婷婷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首先,账户实名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并不完全一致。若仅按账户姓名判断付款主体,容易将男方实际支配账户所作的付款与原告本人行为混淆,需要结合聊天内容及交易情况辨明账户使用事实。
其次,两被告同时否认关系性质和付款性质。单笔转账并不能独立回答是否存在婚外赠与,需要将亲密交往证据与资金往来相互印证,并审视货款、工资、借款等解释能否成立。
再次,主张金额不等于可返还金额。部分转账已于当日退回,其他反向付款又涉及不同性质的往来,必须区分同笔款项退回与另行给付,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无依据地整体冲抵。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区分账户登记与实际使用。围绕男方使用的不同微信账户梳理支付记录,将账户使用情况、交易时间及对应聊天纳入同一核验链条,明确争议款项的实际支付主体。
第二步,以多种证据相互印证交往性质。结合微信中的亲昵称呼、原告与男方及男方与女儿的聊天录音、2023年10月16日拥抱录像等材料,回应两被告对不正当关系的否认,而非仅凭某一笔转账作出结论。
第三步,逐笔核对返还范围。对原告主张的55454.71元核查同日退回及反向付款,明确2023年4月17日的2203.71元已当日返还,应从主张金额中扣除,形成53251元的计算结果。
第四步,区分本案赠与返还与其他债权争议。对第三者提出的2016年借款、2023年8月至11月代还信用卡78593.22元,以及其他反向付款,分别审查其对应的法律关系,避免把未经确认的其他债权直接视为本案赠与款的抵扣依据。
四、本案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实际使用配偶实名登记的微信账户付款,如何结合交易和聊天证据识别实际付款人?亲昵称呼、拥抱录像、家庭成员间聊天及信用卡代还等证据,能否共同证明婚外不正当关系?以货款、工资或者借款解释的转账,是否具有相应事实依据?婚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原配能否请求第三者返还?同日退回的款项应如何扣除,其他反向付款及代还信用卡是否可以直接抵扣赠与返还款?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综合亲密称呼、拥抱录像、信用卡代还、家庭成员质询时男方的反应及两被告陈述不一致等情况,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未采纳两被告对交往及资金性质的相关解释。
男方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原告财产权益,并违背公序良俗,相关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范围仍应建立在实际给付和返还事实之上,不能将原告主张金额不加区分地全部支持。
对于2023年4月17日支付的2203.71元,因当日已经退回,法院予以扣除。对第三者向男方另行支付的3408元,男方解释为工资,不能据此当然认定为对应赠与款的退还。第三者提出的借款、代还信用卡等其他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依法另行主张。
六、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男方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3251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返还金额为55454.71元扣除已当日退回的2203.71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负担27元、第三者负担566元。现有材料未包含上诉结果、生效证明或实际付款凭证,不据此认定款项已经到账。
七、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婚外赠与纠纷中关系认定与金额核算的双重要求。聊天、录像与资金往来相互印证,可以回应当事人对关系性质的否认;但关系成立并不意味着每笔资金往来都无需审查,返还请求仍须落实到具体交易。
账户实名登记并非识别实际付款人的唯一依据,尤其在夫妻之间存在账户实际使用安排时,需要将账户使用情况与交易证据结合。与此同时,同日退回的同笔款项与其他独立往来应分别处理:前者涉及是否重复请求返还,后者涉及另一法律关系能否成立,不能仅因存在反向转账就机械抵扣。
八、律师点评
处理此类案件,应先明确实际使用账户的人、款项来源、交往背景和每笔交易去向,再组织关系证据与财产证据。本案中,亲密交往材料为认定不正当关系提供支持,逐笔核账则将返还金额准确落实为53251元,二者承担不同的证明任务。
面对借款、货款、工资或信用卡代还等抗辩,应关注具体对应关系,而不是把所有款项简单相加或者相减。对确已退回的款项应如实扣除,对独立债权争议则按其法律关系另行审查。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的义务和实际履行情况也应明确区分,不能将返还判决表述为已经收款。
鲍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