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调解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由被告分两期各返还9万元,合计18万元,并另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577.98元。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3年10月11日(民事调解书落款日期)
一、案情简介
女方诉称,其与男方于2003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后于2023年6月28日再次登记结婚。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被告转账,主张转账合计417704元,并认为相关赠与基于不正当关系、应属无效。
女方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417704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用。诉讼过程中,女方自愿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18万元。男方在本案中为第三人,被告为返还义务人。
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主持调解。当事人最终就确认赠与无效、分期返还本金及费用承担达成协议。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本案涉及结婚、离婚后共同生活、再次登记结婚的时间变化,不能将不同期间的身份状态混为一谈。女方关于婚姻及转账背景的陈述属于诉称,调解书并未逐项列示全部流水、聊天记录或相关证据取得时间,不能补写委托前已掌握的证据清单。
原始请求417704元与最终调解返还18万元存在明显差别,需要准确呈现诉讼请求变更及调解结果,不能将原始请求当作法院已确认的返还金额,也不能将调解结案写成实体判决全额支持。
本金、费用和付款期限分别有明确安排,且男方身份为第三人。准确界定义务主体及每项支付内容,是避免误读协议的重要环节。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区分诉称事实与文书确认内容。以原告提出的婚姻背景、转账争议及无效主张说明起诉缘由,同时以调解书载明的协议作为结果依据,不将未经独立认定的不正当关系表述为法院查明事实。
第二步,明确请求变更。将原请求返还417704元及利息,与诉讼过程中自愿变更为返还18万元的请求分别记录,使最终协议与诉讼过程相衔接。
第三步,落实两期付款安排。协议明确被告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9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9万元,以具体金额和日期确定本金义务。
第四步,单独明确费用和义务主体。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2627.98元由被告承担,合计4577.98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已垫付的女方,不与18万元本金混算,也不增加第三人的共同付款责任。
四、本案争议焦点
涉及离婚后共同生活及复婚背景的转账争议,如何准确区分婚姻状态、原告诉称与法院确认事项?女方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417704元,变更为18万元后应如何呈现最终调解结果?返还款能否分两期支付,金额、期限及付款主体应如何明确?原告已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是否属于本金的一部分,应在何时由谁支付?
五、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并未在调解书中逐项作出实体争点判决。经法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确认男方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女方18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载明,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文书确认的是调解协议内容,不应扩张为对全部诉称和原始请求的独立认定。
六、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返还9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返还余款9万元,合计18万元。男方在文书中为第三人,调解协议未载明其承担该18万元的共同付款义务。
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2627.98元,共4577.98元由被告承担,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已垫付费用的女方。现有材料未提供实际付款凭证,不将约定返还金额写成已全部到账。
七、典型意义
本案说明,调解结果的准确呈现应兼顾请求变化、合同效力、付款安排和费用承担。417704元是原告最初主张的返还款,18万元是最终调解确定的本金,两者分别反映诉讼请求与协议结果,不能合并或替换。
分期调解并不只有一个总金额。每期金额、付款日期、费用是否另计及义务主体,均影响协议内容的理解。本案将两期各9万元与4577.98元费用分别约定,有助于明确不同支付项目,也避免因男方参与诉讼而误认为其承担未约定的共同付款责任。
八、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纠纷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时,文案应忠实反映当事人的自愿协议,而不是套用判决胜诉的叙述。对不正当关系及转账总额,应保留其诉称属性;对法院确认的赠与无效和返还安排,则应逐项写清。
本案的核心结果是两期返还18万元并另付已垫费用。理解协议时,应同时核对主体、金额、期限与费用性质,不凭案件标题增加义务人,不将最初利息请求自动写入最终协议。协议义务与实际履行亦须区分,是否已经付款应以另行取得的真实凭证为准。
鲍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