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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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婷婷律师代理女方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西湖法院判返10.05万元

发布者:鲍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婚内相关赠与行为无效,扣除第三者转回男方的款项后,判令第三者返还原告100530.61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9月24日

一、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23年7月31日登记结婚。法院查明,第三者的朋友圈及其与女方的微信聊天反映,其与男方的恋爱关系延续至女方婚后;男方于2024年5月出具保证书,承认婚内出轨并作出承诺。双方自2023年2月已有资金往来,本案重点并非将全部往来一概纳入返还,而是审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应返还范围。

女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返还264056.58元及利息。法院核定婚后男方向第三者转账264056.61元,其中微信101313.58元、支付宝162743.03元。诉请数额与法院核定数额相差0.03元,应分别依材料记载,不作混同。

第三者另向男方微信转回53396元、支付宝转回110130元,合计163526元。法院扣除转回款后,确定尚应返还100530.61元。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现有材料未载明委托前证据的完整清单及各项证据取得时间,不能将判决中列举的全部材料写成客户在委托前已掌握。

双方资金往来始于结婚前,需要以登记结婚时间为界,区分婚前往来与婚内共同财产处分。微信、支付宝两个渠道同时存在转出和转回记录,应准确核对,避免仅汇总单向转款而高估返还金额。

原告无法自行取得指定期间的支付宝交易记录,需要依法申请调查。调查令能够证明授权调取事项,但不能单独证明平台已经完成回函;最终认定应以裁判材料载明的证据和事实为依据。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明确婚姻关系与时间边界。以2023年7月31日登记结婚为审查节点,围绕婚后资金往来确定本案主张的财产范围,不将婚前款项机械计入。

第二步,依法补充支付平台证据。原告于2024年4月1日申请调查男方与第三者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的指定支付宝交易记录,法院于4月10日签发调查令,指定我方律师收集,有效期至4月16日。对调查令的授权内容与最终裁判所载流水分别核对,不夸大取证结果。

第三步,将关系证据与资金往来对应审查。结合结婚证、微信聊天、朋友圈截图、保证书及转账记录,说明婚外关系与婚内无偿处分的联系,而非仅凭某笔转账作出判断。

第四步,核对双向流水和返还范围。分别列明微信、支付宝转出金额及第三者转回男方的款项,围绕赠与效力、抵扣及剩余返还金额组织论证,使金额计算与裁判依据对应。

第五步,分别核验本金与利息。返还本金按法院认定的100530.61元记载,利息按判决确定的起算时间和标准表述,不将暂计利息误写为全部利息上限。

四、本案争议焦点

婚前恋爱关系延续至婚后,朋友圈、微信聊天及保证书能否与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证明婚外关系及相关赠与事实?

婚前、婚后均存在资金往来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审查范围应如何以结婚时间划分?

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第三者已向男方转回款项,是否应从婚内转款中扣除,尚应返还的本金与资金占用利息如何计算?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结合朋友圈、微信聊天及男方保证书认定相关关系事实,认为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婚后转款经微信及支付宝记录核定为264056.61元。

对于第三者向男方转回的163526元,法院基于公平及减少诉累予以扣除,确定尚应返还100530.61元。本案体现了赠与效力与返还数额的分别审查:认定赠与无效,不意味着将单向转出总额不作抵扣地全部判返。

六、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两被告之间的相关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00530.61元。

利息以100530.61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12月9日为2444.82元。该暂计金额不是利息总额上限。

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5359元,由原告负担3319元、第三者负担2040元。现有材料未包含本判项实际清偿凭证,上诉及生效状态亦待核实,不将判令返还写成实际到账。

七、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点在于婚前关系延续至婚后,并伴随多渠道、双向资金往来。审查不能停留在关系事实或单向转账总额,而应将婚姻时间边界、款项来源、赠与效力和转回款项分别核实。

法院一方面确认相关赠与无效,另一方面扣除已经转回男方的款项,使剩余返还范围与查明的资金事实对应。依法申请调查与已有电子证据相互衔接,有助于弥补无法自行取得支付平台记录的证据缺口;但取证授权、取得证据和法院认定是不同环节,不能互相替代。

八、律师点评

此类赠与合同纠纷,应将婚姻关系证明、聊天记录、朋友圈、保证书和完整支付流水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尤其在婚前已有往来、婚后继续转款的情况下,必须明确时间边界;对收款方转回的款项也应如实列明,避免把单向转款简单等同于法院可能支持的返还本金。

对于无法自行取得的交易记录,应依法申请调查,保留授权内容及期限。利息应与裁判支持的本金、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相对应,不能用诉请中的利息替代判决结果。个案能否获得支持及返还范围取决于具体事实、证据和裁判认定,本文根据本案材料整理,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鲍婷婷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6年执业至今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浙江大学法学院研修班讲师、杭州电视台合作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1330120********34 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