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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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婷婷律师代理女方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南京栖霞法院判返14.89万元

发布者:鲍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婚内相关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原告148974.13元及相应利息,未采纳两被告关于放弃追索和重复起诉的抗辩。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9月10日

一、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于2001年登记结婚,2024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并向其转账、支付消费。女方曾就相关赠与提起诉讼后撤诉,此后再次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148974.13元及利息。

法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认可案涉转账和花费金额,但两被告主张此前撤诉属于离婚财产安排的一部分,女方已经放弃向第三者追索,因此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争议由赠与效力和返还金额延伸至此前程序行为是否具有实体权利处分的效果。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现有材料未明确记载证据取得时间,不能将诉讼中出现的短信、转账及此前诉讼材料全部表述为客户在委托前已完整掌握。

两被告将离婚调解、此前撤诉及聊天中的相关表述联系起来,主张案涉赠与争议已经处理。需要分别审查最终调解协议、调解笔录、撤诉卷宗及聊天内容,辨明不同材料的关联性与证明范围。

赠与事实、金额得到认可,并不意味着程序抗辩可以忽略。应同时回应赠与效力、追索权是否放弃以及是否重复起诉,使请求返还的实体依据与本次诉讼的程序基础对应。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核对婚姻关系和婚内资金处分。结合婚姻及离婚材料,明确案涉转账、花费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避免将离婚后的诉讼时间与财产处分时间混同。

第二步,组织关系事实与款项证据。以女方提供的短信聊天、转账记录和当事人陈述说明婚内不正当交往及赠与事实,并核对各方均认可的148974.13元金额。

第三步,逐项审查被告的程序及权利处分抗辩。对聊天、调解和撤诉材料分别围绕关联性、证明目的提出质证,核对最终调解协议是否明确处理案涉赠与,不能仅以曾撤诉推定放弃全部追索权。

第四步,区分诉讼程序终结与实体权利处分。围绕此前撤诉的法律效果及最终调解协议的内容,回应放弃追索与重复起诉抗辩,并核验女方是否曾向第三者承诺不再追索。

第五步,明确本金、利息及费用请求。将返还本金148974.13元、资金占用利息和诉讼费用分别提出,使各项请求与证据及最终裁判逐项对应。

四、本案争议焦点

婚内短信与转账记录能否相互印证男方与第三者的不正当交往及相关赠与事实?未经配偶同意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共同财产,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原被告均认可转账和消费金额时,148974.13元是否应全部纳入赠与返还范围,利息损失应如何计算?

女方此前撤诉是否当然意味着放弃实体追索权?离婚调解协议及聊天内容是否已经明确处分案涉赠与财产权利?

离婚后再次起诉第三者返还婚内赠与,在本案材料和最终协议未明确放弃追索的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短信及转账记录能够证明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交往,两被告对此亦未否认,相关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原被告均认可婚内转账及花费148974.13元,法院支持返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

对于离婚调解和此前撤诉的抗辩,法院审查认为,相关案件材料并无两被告所称约定,聊天中放弃起诉的表述未体现在最终调解协议中,女方从未向第三者承诺放弃追索。因此,本次起诉未构成重复起诉。

六、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男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相关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48974.13元。

利息以148974.13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5元、保全费1297元,由两被告负担。现有材料未包含上诉、生效或实际付款证明,相关状态待核实,不将判令返还表述为款项已经到账。

七、典型意义

本案说明,离婚后追索婚内向第三者赠与的财产,既应审查赠与事实和金额,也应准确理解此前调解和撤诉材料的效力。程序上的撤诉与实体上的权利放弃不能不加区分,是否放弃案涉权利,应结合最终协议及具体证据判断。

法院对聊天表述、最终调解协议以及女方是否向第三者作出放弃承诺分别审查,未仅凭曾经撤诉就否定本次追索。该案具有代表性的不是对所有撤诉作出统一结论,而是强调权利处分须有与具体争议相对应的证据基础。

八、律师点评

处理婚内赠与返还争议,应依法保存短信、支付记录、婚姻关系证明以及此前诉讼和调解文书。款项金额得到认可时,仍需关注对方是否以离婚协议、调解安排或此前撤诉提出抗辩,并逐项核对有关材料究竟处理了哪些权利。

涉及撤诉或和解的安排,应准确辨明程序行为与实体处分的区别,避免将聊天中的阶段性表述机械等同于最终协议。个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已经放弃追索,取决于具体材料和法院认定。本文依据本案材料整理,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鲍婷婷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6年执业至今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浙江大学法学院研修班讲师、杭州电视台合作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1330120********34 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