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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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婷婷律师代理女方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上城法院判返67.5万元

发布者:鲍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42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两被告之间的相关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原告674997.10元及相应利息;未被支持的其他请求依法驳回。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3月3日

一、案情简介

女方与男方曾登记结婚、离婚后再次登记,并于2024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女方在2024年年初查询银行明细时,发现男方在双方第一段婚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账及充值话费,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赠与无效并返还共同财产。

法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202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男方对起诉事实无异议;第三者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现有材料仅记载女方查询银行明细后发现部分款项,未逐项载明完整转账资料的取得时间,不能将全部资金证据表述为委托前已经完整掌握。

原件事实段列举的支付宝转账、话费充值及银行转账合计613997.10元,与判决主文674997.10元存在61000元差额。该差额来源未获材料说明,不能自行补造解释或以事实段金额替代判决主文。

第三者缺席使争议事实的举证、款项范围与赠与效力仍须依婚姻关系、资金往来及法院认定逐项对应。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核验婚姻关系及款项发生期间,区分第一段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处分与之后的程序时间。

第二步,整理支付宝、话费充值和银行转账材料,形成资金往来与婚内赠与事实的对应关系。

第三步,围绕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的效力问题组织证据和意见。

第四步,分别核对判决支持的返还本金、利息起算日和诉讼费用,不以材料未说明的差额或实际清偿情况作推断。

四、本案争议焦点

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账、充值,能否结合婚姻关系和资金流水认定为对共同财产的赠与?

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共同财产并与第三者形成婚外情侣关系时,相关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第三者缺席审理时,已查明的资金往来、返还范围及利息应如何核定?

原件事实段金额与判决主文存在差异时,应以何种已核验依据记载裁判结果?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展为婚外情侣关系并向其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行为损害女方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男方对起诉事实无异议,第三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据已查明事实确认赠与无效,并按判决主文确定返还674997.10元及相应利息;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两被告之间的相关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674997.10元。

利息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50元由两被告负担。

现有材料未包含判决生效、上诉或实际付款凭证,不将判令返还表述为已经到账。

七、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离婚后追索婚内向第三者无偿处分共同财产时,对婚姻期间、资金往来和赠与效力的综合审查。即使当事人已离婚,仍应根据处分发生时的财产性质与具体证据判断权利基础。

对金额记载应尊重裁判文书已经确定的主文,同时保留原件事实段与主文之间尚未解释的差异,避免以推测补足事实。第三者缺席不当然减轻举证要求,仍须由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认定。

八、律师点评

办理此类赠与纠纷,应及时固定婚姻关系证明、银行及支付平台流水、充值记录等材料,并将每笔款项与发生期间、用途和裁判认定逐项核对。

对于判决支持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应以裁判主文及已核验内容为准;材料未能说明的金额差异、判决生效或履行情况,应如实保留为待核实。本文根据本案材料整理,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鲍婷婷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6年执业至今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浙江大学法学院研修班讲师、杭州电视台合作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1330120********34 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