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三者向女方返还40万元,按首付10万元、余款30万元分六期支付;未按约全额履行时,协议另约定可按总金额55万元一并申请执行。现有材料未证明款项已经到账。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4年5月22日(调解书日期)
一、案情简介
女方诉称其与男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后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转账,遂起诉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暂计1147568.08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被告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男方对女方与第三者达成的调解内容无异议。各方在法院主持下形成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而非通过实体判决逐笔认定全部赠与及返还金额。
协议确定返还40万元并分期支付,同时约定未按约全额履行时的总额55万元安排,以及争议终结和费用负担。原告起诉时的暂计金额与最终调解金额不同,不能将暂计诉请写成法院支持的成果。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诉请金额、调解给付金额与附条件的违约金额分别具有不同作用,需要准确对应。暂计1147568.08元属于原告请求,40万元是调解返还安排,55万元是未按约全额履行时约定的总额,三者不能混算。
分期方案同时涉及首付款、余款和各期截止日,应当把总额与每期金额核对一致。返还安排既要反映分期内容,也应保留未按约履行时的约定,不能只摘录40万元而遗漏协议的重要条件。
调解材料记载了诉称、答辩及协议,没有详列委托前转账证据和取得时间。女方关于不正当关系的陈述应保持诉称属性,不能改写为法院经实体审理查明的事实;委托前具体证据清单未提供。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梳理诉讼请求和程序性质。明确原告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暂计款项及利息,并将最终调解结案与普通判决作出区分。
第二步,核对各方协商意见。依据调解书记载,两被告愿意协商,男方对女方与第三者达成的内容无异议,在此基础上记录法院主持下形成的协议。
第三步,逐项核对分期给付方案。将首付10万元、余款30万元及六期各5万元对应,分别记录首付款和每月付款的截止时间,确保分期合计与40万元总额一致。
第四步,区分正常履行与违约条件。准确记录未按约全额履行时可按总金额55万元一并申请执行的约定,明确55万元为条件触发后的总额,而不是在40万元之外追加另一笔55万元。
第五步,核对费用与争议终结条款。分别记录第三者与女方、男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以及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的安排,避免将费用承担主体移植自其他案件。
四、本案争议焦点
赠与合同纠纷中,原告提出的暂计返还请求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给付金额,应如何区分,调解结案能否直接表述为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赠与返还?
40万元返还总额如何与首付10万元、余款六期各5万元对应,各期截止日是否明确?
未按约全额履行时的55万元约定,是附条件的总额安排还是另加55万元,能否与40万元相加为95万元?
原告诉称的不正当关系、各方调解意见与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应如何分别表述,避免将调解材料视为完整的实体事实认定?
五、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主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文书记载,各方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以协议解决返还争议。法院确认了分期给付、未按约全额履行时的总额安排、争议终结和费用承担,不应将调解结果改写为对原告暂计全部款项作出赠与无效的实体判决。
六、裁判结果
第三者向女方返还40万元:2024年5月24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30万元自2024年6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5万元。
未按约全额履行时,女方有权按照总金额55万元一并申请执行。该55万元为调解约定的总额,不与40万元叠加;现有材料未证明该条件已经触发或款项实际支付。
第三者与女方、男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0元由原告负担,文书记载已付。材料未提供实际分期付款和到账凭证,不能将约定金额表述为已经收回。
七、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点在于,法院主持的调解不仅确定返还金额,还把分期付款、未全额履行时的条件安排、争议终结及费用负担一并纳入协议。对于采取分期方式解决的财产返还争议,完整呈现条款之间的关系比单独强调一个金额更能说明案件结果。
40万元与55万元分别对应不同履行情形,不能机械相加。诉请暂计金额与协商结果也不能混同。该案提示,解读调解书时应核对金额、日期、条件和费用主体,以完整协议为依据,而非摘取部分条款扩大成果。
八、律师点评
选择分期返还方案时,应关注总额、首付款、各期金额和截止日是否清晰,并审慎理解附条件的责任安排。涉及“总金额”等表述,应结合全部条款核对,避免把替代情形误读为数笔可累加款项。
调解结案与实体判决具有不同的表达边界,原告诉称、协商内容、法院确认及实际付款应分别记录。保存调解书和后续付款凭证,有助于准确判断履行情况;没有付款证明时,不宜将协议确定的权利写成已经兑现。本文依据本案材料整理,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结果的承诺。
鲍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