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法院主持调解,确认被告向原告返还800000元,于2025年6月6日前付清;逾期未履行的,原告可就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现有材料未提供实际付款凭证。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5年5月28日(民事调解书日期)
一、案情简介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其与男方于2008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内发现男方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向被告转账。原告据此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833808.55元,并自2024年6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息;男方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
原告提出的线索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转账,七夕、情人节等特殊日期的转账,以及男方于2023年8月27日为被告孩子支付11800元学费。上述情节是调解书记录的原告诉称,不宜写成法院已逐项认定的不正当关系、赠与性质或返还范围。
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最终通过调解确定80万元返还义务,而非按照原诉请金额全额作出判决。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一是资金往来的性质与用途需要区分。特殊金额、节日转账和代付学费虽可形成主张线索,但单笔款项是否属于赠与、与婚姻关系及共同财产的联系,仍需结合证据判断,不能仅凭金额形式作出结论。
二是诉请金额与最终返还金额不同。原告主张833808.55元及相应利息,调解确认的返还本金为800000元,并约定逾期计息;二者的依据、范围和起算条件不能混同。
三是财产保全与调解履行需要衔接。现有材料记载保全及解除保全程序,但保全金额、返还义务和实际收款是不同事项,解除冻结不能作为款项已到账的依据。材料未明确委托前证据取得时间及清单,不补写所谓完整证据已于委托前掌握。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步,围绕赠与合同纠纷明确请求范围。将确认赠与无效、返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分别梳理,区分原告诉称与法院已经确认的内容,避免把线索直接替代实体事实认定。
第二步,对特殊转账与代付款项分类分析。将金额、日期、用途等要素置于同一争议框架内,重点辨析转账是否具有赠与性质、代付学费与返还范围之间的关系;现有材料没有记载的调查取得过程不作补写。
第三步,核对保全措施与和解安排。材料载明法院于2025年3月21日裁定对被告名下309011.53元资产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5年5月28日依原告申请准许解除。该数额是保全程序记载,不是本案最终返还本金,也不证明全部财产已实际冻结。
第四步,将调解结果落实到可识别的履行条款。对800000元本金、2025年6月6日前付清、未履行款项的处理及逾期LPR利息、其他请求放弃和费用负担逐项核对,以文书最终确认的内容说明案件结果。
四、本案争议焦点
婚内向第三者转账,如何结合资金用途及关系证据判断是否属于应返还的赠与?520元、1314元、节日转账与代付子女学费,在赠与合同纠纷中分别具有何种证明意义?请求返还833808.55元与调解确认80万元之间,如何区分诉请与最终义务?原诉利息与逾期LPR利息是否具有相同起算条件?财产保全解除能否证明返还款已经支付,调解条款应如何明确未履行款项的处理?
五、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以调解结案,民事调解书并未对原告提出的不正当关系、每笔转账性质及全部诉请逐项作出实体判决。法院记载各方在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因此,对本案法院处理的概括应落在调解协议确认的返还金额、期限、逾期责任及费用安排上,不能将原告关于公序良俗和赠与无效的主张改写为法院已经就每笔款项作出的认定。调解书同时载明,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现有材料未提供实际付款凭证。
六、裁判结果
被告返还原告800000元,于2025年6月6日前付清。到期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原告可以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38元,减半收取6069元,保全费2065元,合计8134元由被告负担。80万元是调解确认的返还本金,费用另按文书承担,不能将二者合并宣传为已追回款项。
七、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婚内赠与返还纠纷中证据线索、请求范围与调解结果的不同层次。特殊金额和节日转账可以构成争议分析的切入口,代付学费还涉及支付用途,但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不能据此推导每一笔付款均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赠与。
从结果表达看,80万元返还义务、明确付款期限和逾期计息安排共同构成调解成果。保全309011.53元与最终返还80万元分别属于程序措施和实体履行安排;保全解除也不等于履行完成。这些区分有助于准确理解文书,避免将起诉金额、保全金额与实际收款混为一谈。
八、律师点评
处理此类纠纷,需要把情感关系线索落实到具体资金事实,逐项辨析转账的来源、用途及请求基础。仅以特殊金额或节日日期给全部付款定性,容易忽略不同款项的性质差异;仅以起诉金额评价结果,也会遮蔽调解中对期限和逾期责任的具体安排。
本案中,最终文书将返还本金确定为80万元,并明确付款期限、未履行款项的处理及逾期利息,费用负担亦有独立约定。阅读和介绍案件时,应坚持以最终调解条款为边界,不把原告诉称包装为实体判决认定,不把已到期、已解除保全写成已到账。对付款情况的判断仍应以真实履行凭证为依据。
鲍婷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