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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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婷婷律师代理女方诉第三者返还财产 新泰法院调解返还38万元

发布者:鲍婷婷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74人看过 举报

2026-09-30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

原告代理律师:鲍婷婷律师

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判决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24年11月8日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之间因赠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向第三者转款的情形,并请求返还相关款项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争议达成调解。

二、接受委托时的主要难点

现有材料对原始转款明细及各笔款项性质的记载有限,需避免将当事人主张直接表述为法院已认定的事实;同时需准确区分调解确认的返还金额、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三、办案思路与工作重点

第一,围绕赠与关系及争议款项返还请求梳理现有材料。第二,核对调解协议中返还金额、期限和违约条款,确保表述与调解书一致。第三,在不超出现有材料记载的范围内,明确案件处理结果及费用承担。

四、本案争议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转移的款项是否应当返还?相关款项的返还范围如何确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返还金额、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

五、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调解书载明双方就返还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诉讼费用负担达成一致,法院据此确认调解协议内容。

六、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2024年12月10日前返还原告380000元;逾期未付的,应承担20000元违约责任。案件受理费64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七、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赠与合同纠纷中,围绕争议款项返还、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的重要性。调解方案将核心金额与期限写入文书,有助于固定双方对争议处理结果的共识。

八、律师点评

办理此类纠纷,应以已掌握材料为基础审查请求范围和事实表述,避免将未经裁判确认的情节作为既定事实。在调解阶段,应重点核对返还金额、期限、违约责任和费用承担,确保调解文书表述清晰、无歧义。

鲍婷婷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6年执业至今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浙江大学法学院研修班讲师、杭州电视台合作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1330120********34 婚姻家庭、离婚、股权纠纷、税务、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