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韩远盛律师代理的被告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2年8月24日,原告任某某(化名)入住被告凯某酒店(化名),根据视频监控
资料,当天晚上8时23分26秒原告任某某出现在酒店二楼公共楼道,原告任某某先步行
至二楼楼梯口,短暂停留后返还,绕柱子一圈后再到二楼楼梯口,大跨步下多个台阶
的方式下楼,从二楼摔下到一楼,摔倒在一楼楼梯口。酒店工作人员于8时24分左右出
现在原告任某某身边查看并与原告交流,后原告由原告的熟人送往医院治疗,原告经
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
原告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作为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60563.93元。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本案中,被告凯某酒店的楼梯正常完好,光线充足,未发现质量及安全问题。事发后,被告凯某酒店的工作人员也及时上前询问沟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成年人,步行下楼梯应当提前预判,放缓脚步,一步一台阶正常通行,必要时可抓紧扶手,以免发生意外。原告因自身大步跨下台阶导致重心失去平衡摔倒受伤,系事故发生的过错,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以被告凯某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凯某酒店赔偿原告摔伤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且事后也积极帮扶救治的,可以依法免除承担侵权责任。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