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案例11: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美事故,如何维权?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韩远盛律师代理原告:医疗服务受害人美女陈某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5年3月16日,原告在某团向被告下单了一次卡脱毛项目。当日,原告到被告一店里消费,经游说后,支付888元办了一张“3选1套餐卡”、支付了680元购买“(脱毛)包去干净”美容服务。4月19日,在被告的游说下,原告花费1000元购买“宠粉卡”、花费198元购买“机械面膜”。8月24日,听信被告的宣传后,原告向被告支付17600元购买“祛斑服务项目”。至此,原告总共向被告支付了医美服务费人民币888+680+1000+198+17600=20,366元。
4月19日,被告在店里第二次为原告做腿部脱毛时烫伤了原告的右腿。被告以被告擅长祛疤为由拒绝原告上医院治疗的提议,让原告使用被告寄出的无任何说明的透明小玻璃瓶装产品进行修复,使用期间原告得了湿疹,被告让原告到被告店里使用仪器说能快点好,结果两三天后两只腿都有湿疹了,一段时间后,发展到双手都有了,原告去看了好多个皮肤科医生都没有好,后面是喝中药才慢慢消下去,但是没有好断,反复湿疹,现在还在服中药。原告为此已花费医药费996.07元。
原告每次到店修复烫伤时,被告就说给原告检测脸部状态什么的,告知原告脸部各种不好斑、有闭口、黄气什么的、并说会越来越严重。经不住被告不断地游说,原告于8月24日向被告支付17600元购买“祛斑服务项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激光和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属于有创治疗,归属于美容皮肤科项目。冰点脱毛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医疗美容机构内开展,操作人员需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还需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被告虚假宣传引人误解,超出经营范围对原告实施冰点脱毛,且其操作人员也无相应医美医师资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退还服务费用,但被告均拒绝履行义务。
二、韩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后,建议当事人做出如下诉请:
1、判令各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原告医美服务费人民币888+680+1000+198+17600=20,366元;
2、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三倍损失(888+680+1000+198)×3=8,298元;
3、判令各被告赔付原告医药费996.07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未按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29,660.07元。
三、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某美容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退还服务费1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某美容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赔偿3000元;
三、限被告东莞市某美容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退还服务费14792元;
四、限被告东莞市某美容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赔偿医疗费损失996.07元;
四、总结此案,韩律师对广大网友给出的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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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