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韩远盛律师代理被告:某公司负责人黄某(原告需退还多收的电费,反诉维权成功结案)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陈某起诉称:其与被告黄某于2022年11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位于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某物业租给黄某,租期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被告须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下月租金及上月的水电费,如当月1日前原告仍未收到以上费用,原告有权向被告追收每日0.5%的滞纳金。合同第三条约定押金为10万元,原告可在被告未如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没收押金。合同第七条取消合同办法约定被告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30天)或拖欠租金数额大于合同押金数额,合同失效,原告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物业。
截至 2024年11月18日,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拖欠 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水、电费及10月份租金共计71217元(人民币柒万壹仟贰佰壹拾柒元整),滞纳金共计16809.67元(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零玖元陆角柒分)。
二、韩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后,建议当事人提起反诉,理由如下:
1、承租期内,即使是在疫情期间,反诉人坚持每月足额及时付租、亦不曾拖欠或少缴水电费,从未违约。然而,租赁物所处区域常年因市政围挡影响合同履行这一情势变更,加之被反诉人经常无端给反诉人的客户和员工车辆或电动车贴封条,扰乱反诉人的正常经营秩序,导致反诉人无法正常经营,被迫在2024年9月30日解约撤场,反诉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主要有装修投入和客源锐减)。
2、被反诉人在2022年11月份至2024年8月份期间按自定电价1.5元/度向反诉人收取电费,该自定电价超出深圳市电费的政府定价标准。经统计,承租期间,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超收了31,522.5元电费,应当依法予以退回。
三、法院判决如:
一、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 2022年11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10月6日解除;
二、原告陈某无需向被告黄某退还押金 100000 元;
三、原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黄某多收取的电费10056.12 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黄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总结此案,韩律师给广大网友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租厂房需谨慎,维权合理合法
明确合同条款,避免霸王规则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