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韩远盛律师代理原告:吴某 调解结案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5年1月5日上午10时许,原告前往某售楼处讨要承揽加工款。当日12时许,原告将自驾车暂停在售楼处门口,售楼处相关负责人随即报警,被告某派出所两位民警(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证件)处警。有一名警察让原告将车辆开走,原告回复称项目部付完钱就开走。该警察让原告去派出所做笔录,原告应诺。原告将手上的塑料瓶放回车里后、正准备朝警车方向去时,该警察跑至原告跟前厉声呵斥道:“你把不把车开走?”,原告拒绝,理由是未收到项目部给付的承揽加工款。该名警察当即扭住原告的右手把原告按倒在地,并压制住原告的身体。该警察继续威胁道:“车开不开走?”,原告回复:“不给钱不开”。该警察随即不断加大力度死死扭住原告的手及下压原告的身体。
该次执法过程中,原告并不存在暴力抗法、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自身或他人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形,被告对原告采取压制约束措施显属不当,直接导致原告右肩部受伤。
被告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执法行为粗暴,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该违法行为不仅导致原告身体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更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与心理创伤。被告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韩律师梳理案件证据后,建议当事人做出如下诉请:
一、确认被告某派出所于2025年1月5日(执法当日)在某售楼处对原告实施的压制约束措施违法;
二、判令被告对实施违法执法行为的执勤民警进行严肃处理,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伤支出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625.86元(383.86元+432元+810元);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3,478.30元(计算方式:参照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5217元计算,日平均工资为95217÷365=260.87元。因伤情持续影响实际工作能力,故主张误工天数90天,总计260.87×90=23,478.30元);
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三至五项暂合计人民币35,104.16元。
三、和解结案:
一、乙方按双方沟通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甲方足额收到乙方前述补偿金后,双方再无纠纷。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约定的补偿金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诉,甲方承诺不再就本起纠纷追究乙方任何法律责任。
三、乙方工作人员保证在本和解协议上签字、向甲方交付补偿金等行为,是经乙方授权的履行乙方单位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行为具有不可撤销性,且对甲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如因乙方工作人员未经乙方授权、超越授权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仍有权就本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总结此案,韩律师对广大网友给出的建议或意见。
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