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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者:黎健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430人看过举报


  我国很多人可能会利用信用卡诈骗,对于我国的信用卡诈骗来说是可以成立诈骗罪的,根据涉及的金额来进行相关的定罪量刑,具体我们该如何进行了解,接下来黎健律师为大家整理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如何定罪量刑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如何定罪量刑

  逾期超过三月或银行两次催款还拒还款且金额超过1万;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处五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处五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上五十万元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上五十万元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信用卡;

(三)冒用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目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归还行。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

(1)按照发行对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既然可以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当然能够实施如恶意透支此类的诈骗活动。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的允许透支额(无论是单笔透支额还是月透支额)都比个人要大,如果单位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数额也是非常惊人的,但对单位处罚却缺乏法律依据,显然是不合适的。

(2)根据刑法177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规定单位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就只能就手段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原则。

(3)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

  为此,我们建议,刑法在修订时,应规定该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不过,在修订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黎健律师为大家整理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如何定罪量刑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信用卡诈骗罪来说,它会根据使用的范围以及透支的金额来进行了解,并且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是进行造假变造金融票证的话,也要接受相关的处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注:以上内容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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