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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发布者:黎健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826人看过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外,还侵犯了投资人、出资人等的财产所有权。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但二者有着明显区别: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单一客体;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具体外在行为上均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共同表现形式,即许诺高回报并大师宣传,但结合司法实践情况,二者在内在表现之上是有根本区别的。通俗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表现为“不应或不能吸收存款而吸收”;而对于集资诈骗,则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即“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具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行为;2.集资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实施的;3.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最后,主观要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集资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务认定

对两罪名实务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情况。《解释》的第四条规定了八种非法集资案件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常见情形,具体如下: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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