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征地补偿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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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产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支付原告工程保修款

作者:华荣征地补偿专业团队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01

案件介绍

  原告于2010年3月承包了被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给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的xx市唐xx居住小区项目xx号楼施工工程。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工程已于2011年11月交付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含保修款)共计312632元,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最长为5年,按照保修书第六条“自工程保修开始期满二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留的保修款80%的保修金,余款保修期满付清”。被告应于2013年11月保修期开始满二年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50106元,保修期满时向原告偿还剩余62526元。2019年2月4日,被告xx房地产公司以代为清偿的方式偿还原告债权人陈某一4万元、崔某峰1万元,原告对上述款项玉玉认可。原告持续向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负责人陈某二讨要保修款,陈某二以发包人未偿还该笔款项为由一直拖欠,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02

办理过程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保修款262633元;

  2.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辩称:

  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出现多处维修,当时联系不上施工人,由广xx公司房地产负责维修,维修所产生金额是140272.7元,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业主不交物业费,广xx公司要求施工方承担此物业费金额14566.98元,由于多次联系不上施工方,最后诚xx公司与广xx公司公司一次性扣除维修费83368.84元,以后出现任何维修问题与诚xx公司和施工人无关;2013年1月27日,由于地下出水导致赔偿业主27988元,诚xx公司代李某龙还陈某恒4万元钢管租金、代李某龙还崔某锋1万元。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辩称:

  本涉案工程由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并施工,原告要求诚xx公司大xx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就本案的事实,因涉案工程由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并施工,大xx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也没有与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原告要求诚xx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


03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法院认定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一承包了被告三发包的唐xxx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为总工程款的5%。二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2.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共15页,xx座xx楼工程决算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该组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需要庭后确认,对xx座xx楼工程决算协议书无异议。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意见与第一被告一致,本院对xx座xx楼工程决算协议书予以确认。


  3.报销单据粘贴单复印件37页,证明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曾经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376410元,尚欠保修款262633元,证据原件在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处。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法确定,该组证据需要庭后向公司核实。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与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复印件,故本院不予确认,但对原告所述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376 410元,属于原告自认,本院对原告该自认予以确认。


  4.《工程xx书》复印件一份,共2张;证明约定工程具体保修期限、保修款返还时间和比例。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无法确认证据真实性,需要庭后与公司核对、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与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复印件,且未加盖印章,也无经办人签字,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5.房产中介网络截图打印件两张《xx市住房xxx意见书》复印件一张;证明工程已于2011年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截图无法证明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应以验收报告为准。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与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截图打印件和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6.证人书面证言复印件一张,证明被告仍有26万元的保修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质证:与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该证据为证人证言,证人崔某峰并未到庭接受质证,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确认。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及大xx分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扣款说明一份共4页。证明第三被告已替施工方即原告承担了维修费用,所以维修款266196.52元已被被告三扣走。原告李某龙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为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原告签字确认,且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大xx分公司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04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某龙工程保修款262632.75元。

  二、被告xx市xxxx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xxx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龙工程保修款262632.75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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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31000********5K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