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原告谢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及通过原告淘宝账户购买价值6788元的手机一台,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0000元,通过淘宝购买价格为6788元的手机一台。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否认欠款,但至今未归还。周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788元及利息(以2678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自2020年6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各项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过律师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归还原告谢某借款26788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保全费288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被告辩称
原告为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淘宝订单记录等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被告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签收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但未提交答辩意见、证据,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故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欠原告26788元至今未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26788元及逾期利息(以267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某借款26788元及逾期利息(以267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保全费288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