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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的本质与构成要素

作者:王林超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0次举报


一、侵财性是“套路贷”犯罪的本质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在民间借贷的发展之际,以“贷”为中心衍生出不同的方式,包括:正常的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

笔者认为,高利贷因其“高”利区分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两者仅在利率的“量”上存在差异;“套路贷”的关键在于“套”。“套”在客观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但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率是区分正常借贷与高利贷的关键。可以看出,“高利贷”的本质在于其“贷”中的“高”利,即利率超过一定的量时,出借人存在道德或者法律上的可责性。显然,“高利贷”并未逃离借贷的外延,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借贷,只是这种借贷的收益“高”于一般人的理解水平。

“套路贷”虽然也是由民间借贷孵化,但是其在孵化的过程中已经出现变异。这种变异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借款人主观意思的变异。在正常的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订借款金额与利息。而在“套路贷”犯罪中,出借人利用固有的资本优势,违背借款人的意愿,单方面的支配借款人的意志自由。(2)出借人客观行为的变异。在民间借贷或高利贷中,出借人并不会恶意制造违约或者垒高债务,出借人纯碎希望借款人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本金和利息收回。但在“套路贷”中,出借人的本意是占有借款人更多的私人财物。因此,出借人会尽可能的采取一定的不法措施来垒高债务。总之,高利贷的本质“贷”中的“高”利,而“套路贷”的本质在于套取借款人更多的财物。

二、“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素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存在争议。这根源于“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素缺乏统一的标准。从现行的《“套路贷”意见》中来看,《意见》的第一条对“套路贷”概念进行了概述,《意见》第三条罗列五种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段和步骤。但需注意的是,《意见》并未直接阐明“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素。有学者认为:“‘套路贷’犯罪的客观行为具备一定的逻辑顺序和相对稳定的手法步骤,主要包括五大要素: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1对此,笔者并不认同。相反,“套路贷”犯罪仅包括三大要素,具体如下:

(一)“套路贷”犯罪的形成之素——恶意签约

“恶意签约”是“套路贷”犯罪形成的第一个环节。“恶意签约”意指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恶意签约”中的“恶意”指的是出借人对借款人财物的不法占有意图。这也是出借人实施“套路”的心理诱因。

出借人在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之下,以不法的手段实现“套路”。签约的手段包括欺骗、胁迫、利诱等;签约的形式可以有多样,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签约的内容可以涉及到车贷、房贷、现金贷等。当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同签订之后,出借人与借款人即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套路贷”犯罪的发展之素——垒高债务

“垒高债务”是“套路贷”犯罪的第二个环节。“垒高债务”指的是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借贷关系之后,出借人通过各种形式来增加借款人的债务负担,使其“战果”最大化。“垒高债务”是为了形成比初次“恶意签约”更高的债务。

“垒高债务”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形式:

? 制造违约。例如,在揭毅彬敲诈勒索一案2中,杨某和在还款一期后,被告人揭毅斌以杨某和的“电话打不通”为由故意制造其违约。

? 肆意认定违约。例如,在张强敲诈勒一案3中,被害人郑某事先向被告人张强报备后将车辆驶离莆田去办事,但是回被告人张强肆意认定被害人郑某违约,并指使手下将被害人的车开走隐匿。

? 毁匿还款凭证。在黄传宝敲诈勒索一案4中,被害人兰某榕在还款之后,黄传宝在收到款项之后并未将借据归还。于后,黄传宝又以该借据威胁兰某榕还款。出借人通过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凭证等方式来实现债权的叠加。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凭证”仅仅是“垒高债务”部分表现形式。有学者认为“肆意认定违约”是“套路贷”犯罪必不可缺的一个构成要素并不准确。这在《“套路贷”意见》第3条(“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此”)可以得到印证。

(三)“套路贷”犯罪的实现之素——不法索债

“不法索债”是“套路贷”犯罪的实现之素。“不法索债”指的是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虚高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出借人通过一定的非法方式索要债务,致使其非法的债权得到实现。实践中,出借人索要债款的不法方式主要有以下方式:

①利用公权力索要债款。在借款人与出借人虚高的债务形成之后,出借人通过与借款人签定的合同、制作的公证文书等一系列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出借人不得不偿还“有理有据”的债款。例如,在谢松华、吴龙森诈骗一案中,5谢松华、吴龙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尤某支付债款。

②通过私权利索要债款。私权利索要债款的方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欺骗型索债、威胁性索债、暴力性索债三种方式。通过欺骗型索债的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威胁性索债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暴力性索债的可能构成抢劫罪。因此,“不法索债”是“套路贷”犯罪的实现环节。

需注意的是,“恶意签约”、“垒高债务”、“不法索债”是“套路贷”犯罪构成的三大要素,其三者在“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中缺一不可。因此,在没有“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下,也不能一概否认系“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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