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超律师办理一起诈骗案,两次介入后最终公安撤案、检察院存疑不诉
1.案件描述:方某从事木材生意,在缅甸购买一株缅甸黄心楠木后,以108万元卖给陈某,并称该木转卖可获利千万。后经鉴定,该木并非楠木,价值仅5万元,陈某报案。方某被刑事拘留。
2.办案过程:辩护人首次介入后,从主观故意入手,梳理方某与陈某交易全过程的证据,认为方某不构成诈骗。拘留30天后,方某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持续提交辩护意见,六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后,陈某持续信访,公安再次对方某立案,就其其他贩卖事实重新调查并刑事拘留。辩护人再次介入,坚定无罪辩护思路,坚持不认罪。公安再次取保候审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辩护人继续提出原事实及新查明事实均不构成诈骗,指出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且相互矛盾,无法认定方某具有诈骗故意。
3.判决结果: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