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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2岁男孩骑ofo意外身亡,法院判OFO小黄车公司赔偿6.7万元

作者:王林超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0次举报

四年级小学生小高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开始上路骑行,随后发生交通意外身亡。其父母认为ofo共享单车存在对车辆疏于管理等问题,将ofo共享单车所属的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小黄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860余万元。


昨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未满12岁男孩骑ofo意外身亡

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的小高和三名小伙伴在上海一弄堂处玩耍时,四人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各自解锁了一辆ofo共享单车后上路骑行,在经过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与一辆大客车相撞,不幸身亡。


意外发生后,小高的父母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ofo小黄车公司、大客车司机、大客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866万元,并要求ofo小黄车公司立即收回市面上所有的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安全性能更高的智能锁具。


2017年9月15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小高父母及代理律师认为,小高不满12周岁,ofo小黄车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能骑行”的警示标志,这一事实也得到了ofo小黄车的承认;其次,小高父母及代理律师还称,ofo小黄车公司对投放在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小黄车疏于管理,且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密码锁定,易于被手动破解,使用完毕后的锁定程序也不符合习惯,未锁率高。


ofo小黄车公司则称,受害人小高通过非常程序擅自使用共享单车,损害了ofo的财产权,但考虑到小高意外身亡,因此才没有反诉。


法院判决 ofo公司赔偿

上海静安区法院受理人认为,小高与肇事机动车方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拜克洛克公司之间是生命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随后,小高的父母同意在该案中先行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随后另行起诉解决与ofo小黄车的纠纷。


2018年3月6日,静安区法院判决大客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向小高的父母赔偿5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小高的父母已收到相应赔付款。


在小高父母和ofo小黄车公司的诉讼中,小高父母要求ofo小黄车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700万元。


昨日,静安区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虽然本案中小高是因为肇事客车直接导致了小高的身亡,但ofo小黄车公司对于其名下共享单车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业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导致小高轻易获取到ofo共享单车,增加了小高遭受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并最终实际发生了损害结果。


因此,ofo小黄车公司与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ofo小黄车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高父母各项费用6.7万元。但小高父母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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