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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诈骗罪一审

发布者:王林超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1日 3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93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201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林超、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王林超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3日至3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X为偿还借款,窜至被害人位于台州市路桥区X店里,隐瞒已离职的真相,虚构出售号码为X、X等手机靓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700元、蒋某人民币5610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X为偿还借款,隐瞒已离职的真相,虚构出售号码为X、X、X、X等手机靓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8630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019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X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X家属已赔偿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X的供述、被害人陈某、蒋某、赵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受理单、银行交易流水、照片、光盘、制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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