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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争取缓刑

发布者:王林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2日 24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X,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萧县。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92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X区。于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黄XX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XX、黄XX及辩护人吴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

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出庭,指控,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尹XX委托被告人黄XX制作能够破解浙江省XX公司X3.0版本系统的“X”软件,该“X”软件可以使用户在不进行现场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办理相关业务。黄XX通过销售该X”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尹XX通过销售该X”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元左右。经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软件的源代码为破坏性程序的源码文件。

2019年6月29日、7月16日,被告人尹XX、黄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尹XX主动退赃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黄XX主动退赃人民币1.5万元,现扣押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尹XX、黄XX的供述、证人孙某、刘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光盘,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被告人尹XX、黄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XX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XX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尹XX、黄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为被告人尹XX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认为被告人黄XX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答辩情况

被告人尹XX、黄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黄XX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尹X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要求对该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此次犯罪系初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XX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XX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尹XX退赔的赃款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黄XX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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