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林超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XX,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XX,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石XX与被告田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25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庭审中,原告将逾期还款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20年3月16日,其余诉讼请求不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4日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1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尚欠原告货款62550元,承诺于2020年3月15日前还清。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石XX货款6255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已减半),由被告田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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