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林超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2日 7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女,1979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XX,男,1976年1月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王XX与被告童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2日,被告童XX向原告王XX借款2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2019年年底,原告要求被告补签了一份借条,约定:今童XX从王XX借现金20000元,借款2019年2月22日还款2019年12月30日还清。借条签订后,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亦未予偿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童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XX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童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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