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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林超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5日 3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XX,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胡XX,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林XX与被告管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管XX、胡XX偿还原告借款835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18日,被告管XX、胡XX因需向原告林XX借款840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两被告仅偿还借款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XX、胡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XX借款835000元及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计6075元,由被告管XX、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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