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史XX,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平顶山市鲁山县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马XX,男,198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张XX与被告史XX、第三人马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张XX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