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福州的王奶奶今年85岁,生有2女1男,欲立遗嘱,将名下一房产遗赠与小儿子陈先生。陈先生找到了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嘱见证团队,艾律师接待后有感于其中“精神鉴定”事宜,随记几笔。
一、“精神鉴定”是什么?
“精神鉴定”全名“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其分类较多,本文只涉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项目”,即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是否能够辨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够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此,在律师遗嘱见证中,需要做的“精神鉴定”,就是“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项目”。
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项目”是否有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所以,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 号 《遗嘱公证细则》第12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
故本案中,王奶奶还是有必要做一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项目。
三、“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项目”的鉴定方法
首先鉴定法医会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然后要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检査应在鉴定单位的检査室及其它适宜于检查的场所进行。一般采取门诊鉴定,疑难案件也会要求住院鉴定。
鉴定小组通常由3-5人组成,简单案件一般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者;如果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会把各种意见附于鉴定书中,在某些案件中。此外,因被鉴定人死亡或其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此时委托鉴定者能提供充分的、可靠的客观材料,还可进行缺席鉴定。
四、“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项目”鉴定原则
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总体原则是,分清被鉴定人的不同精神阶段及程度,看其是否具有独立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分别评定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对被鉴定人的行为能力的评定包含两类情形,即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两种行为能力评定中,运用上述原则时,也有所区别。因其较为专业,此文不再展开,有需要详细了解的可以面谈。
五、福建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当事人一般认为普通医院精神科就可以进行相应的鉴定,这是错误的认识,且不说普通精神科医生不会给你开具相应的证明,我们当事人更应该明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需要相应的资质,才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故本文收集了福建省内的相应鉴定所,目前福建省只有四家司法鉴定所有涵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业务,具体如下:
1.机构名称: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住 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塘池街52号
电 话:0591-83516075(也是预约电话)
邮 编:350008
2.机构名称: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 所:厦门市仙岳路387-399号
电 话:0592-5392503
邮 编:361012
3.机构名称: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 所:泉州市模范巷92号
电 话:0595-22782464
邮 编:362000
4.机构名称: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 所:龙岩市新罗西陂小洋宝竹南路4号
电 话:0597-3291225
邮 编:364000
综述,立遗嘱涉及的法律还是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先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以免遗嘱效力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