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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一)

作者:艾红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9次举报

本篇主要讨论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生前的财产已被继承,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的情形。

案件:

王老与陈老育有一子小王,但二老生前留有《赠与书》,《赠与书》中明确约定将其所拥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其恩人周叔所有,任何人无权干涉,并在《赠与书》上亲笔签名、捺有手印。而且周叔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二老对上述房产的赠与,并用照相机真实的记录了赠与的全过程,周叔接过产权证,并且后来周叔一家人都住在该房屋中,但是一直没有去过户。

时光匆匆,二老后来相继离世,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二老所有遗产,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周叔得知后,要求小王变更产权人姓名,却遭到强烈拒绝。就此情况,周叔来到韦达律所咨询。

艾红律师接待并了解情况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本案中,对于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经对方接受便宣告成立。而且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并未规定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鉴于二老生前已将本案讼争的房产无偿赠与周叔,周叔也自愿接受此赠与,二老还将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了周叔,周叔也实际占有和使用了上述房屋,因此,本案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二老生前并没有撤销该赠与,而且周叔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致使其二老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故小王也无权撤销该赠与。

所以,上述房屋已经不属于遗产范围,其实是不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因双方协商不成,周叔可以诉讼维权。



艾红律师,现为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调解员、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福州汇思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2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