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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梅世方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4日 4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广州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方,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x教育公司)与被告广州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4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5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梅世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xx公司支付xx教育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401864.4(2018727日起计算至20181130日,按xx教育公司已付款637877. 23元的千分之五计算每日违约金, 637877.23元× 5%× 126); 2,判令xx公司赔偿xx教育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0000元; 3,判令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上述费用合t 451864.4

N事实和理由:xx教育公司与xx公司于2018319日鉴订一份《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间书》,约定xx公司承包xx教育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科学城新福港一培训学校办公场所的室内装修施工,装修施工项目包含隔增,天花、水电布管、强弱电及其他,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部分包工,装修面积约2422平方m,双方约定装修期展为自2018320日起至2018510日完工,预计装修期展为5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266000xx教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合同价的30%,380000元,工程开工25个工作日,xx教育公司再支付合同价的30%,380000元,xx公司需现场完成砖耐体、强弱电布线完成,楼梯浇筑完成。合同还约定工程中增加的项目工程歉支付方式为现场签证单后两天内xx教育公司支付60%增加工程款给xx公司作为进料歉,余款与总工程尾款一起结算

xx公司于2018320日进场施二、xx教育公司于2018323日如期支付首期工程款38万元。

 

 

综上所述,依据涉案工程开工日期、完工日期,xx公司存在顺延工期的情形,结合双方于2018817日及2018821日办理工程交接及验收的事实。xx公司不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xx教育公司主张xx公司存在逾期完工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这一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工程现已验收并移交,xx教育公司也实际使用,xx教育公司主张xx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000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本院亦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78元,由原告广州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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