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粤0112民初9129号
原告:广州 A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方,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论代理人:方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 A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诉被告广州B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教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2020年1月13
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C公司委托诉论代理人梅世方,王某.被告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论请求: 1.确认C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某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装修工程合同》)已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2.判令B公司向C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S56764.52元: 3.判令B公司向 A公司返还物业押金1000.00元:4.判令B公司每天按照拖欠工程款的干分之五向 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6764.52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A公司在庭审中曾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装修工程合同》于2018年8月17日解除,第二次庭审时坚持起诉状中请求的合同解除时间。
事实和理由: 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某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B公司将其位于广州市某培训学校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 A公司,双方在合同附件《工程预算表》中对隔墙、天花,水电布管。强弱电及其他进行了I果细约定。 A公司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工程工期计划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完工,预计装修期为50个工作日,
具体的开工日期以管理处审批合格同意 A公司进场施工并经书面通知施工方案和确认之日起算。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暂定为1266000 元,实际工程量结合预算单价结算,税金另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收取。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B公司支付合同价的30%, !即380000元,工程开工25个工作日,在 A公司完成砖砌体,强、弱电布线,楼梯浇筑均情况下,B公司支付38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且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时,B公司应将结算款的20%,即253200元支付给 A公司:工程完工后3个月期满、将结算价的20%,即252800元支付给 A公司、双方对于工程中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B公司确认(现场签证单)后需在两天内支付60%增加工程款给 A公司作为进料款,余款与总[程尾款一起结算。违约金方面,双方约定B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案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五向 A公司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 A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B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某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
二,广州B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 A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86.42元
三,广州B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 A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086.4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审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 驳回广州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远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