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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梅世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30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19号A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572346。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方,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菊,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B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西319号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YEY1T。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英,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广州B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教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方、王明菊,被告B教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A公司与B教育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装修工程合同》)已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2.判令B教育公司向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56764.52元;3.判令B教育公司向A公司返还物业押金10000.00元;4.判令B教育公司每天按照拖欠工程款的千分之五向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6764.52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B教育公司承担。A公司在庭审中曾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装修工程合同》于2018年8月17日解除,第二次庭审时坚持起诉状中请求的合同解除时间。

事实和理由:A公司与B教育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B教育公司将其位于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新福港的培训学校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A公司,双方在合同附件《工程预算表》中对隔墙、天花、水电布管、强弱电及其他进行了详细约定。A公司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工程工期计划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完工,预计装修期为50个工作日,具体的开工日期以管理处审批合格同意A公司进场施工并经书面通知施工方案和确认之日起算。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暂定为1266000元,实际工程量结合预算单价结算,税金另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1%收取。双方约定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B教育公司支付合同价的30%,即380000元;工程开工25个工作日,在A公司完成砖砌体、强、弱电布线、楼梯浇筑均情况下,B教育公司支付38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且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时,B教育公司应将结算款的20%,即253200元支付给A公司;工程完工后3个月期满,将结算价的20%,即252800元支付给A公司。双方对于工程中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B教育公司确认(现场签证单)后需在两天内支付60%增加工程款给A公司作为进料款,余款与总工程尾款一起结算。违约金方面,双方约定B教育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案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A公司诉请要求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5‰计付违约金。B教育公司认为其未付尾款是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合理结算所致,且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以实际施工总价减去已付工程款差额的20%为限。由于双方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案涉工程并未按合同约定竣工,而是按现状移交,双方对工程量、核算金额差异较大,多次核算未达成一致,且A公司亦未提供其存在损失情况的证据,故A公司主张从2018年7月24日起按日5‰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理据不足。B教育公司不据实支付工程款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院酌定B教育公司应从A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给A公司,以应付款项125086.42元为基数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返还物业押金的问题。A公司认为因B教育公司不同意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退还已收取的物业押金,因此诉请要求由B教育公司退还物业押金10000元。B教育公司认为押金是物业公司向A公司收取,与其无关。A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是收B教育公司、赵宋义装修保证金,具体款项由A公司赵宋义直接转账支付给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收取,而非B教育公司收取,且B教育公司庭审中明确该款项与其无关。A公司主张B教育公司返还物业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在本案中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B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于2018年7月23日解除;

二、广州B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86.42元;

三、广州B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086.4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广州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6元,由广州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541元,广州B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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