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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梅世方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24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A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6、8号天河购物中心第13层自编1305-C33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英,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B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19号A508房。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菊,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方,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A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教育公司”)与被告广州B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英,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菊、梅世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支付A教育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401864.4元(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按A教育公司已付款637877.23元的千分之五计算每日违约金,637877.23元×5‰×126天);2.判令B公司赔偿A教育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0000元;3.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上述费用合计451864.4元。

事实和理由:A教育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一份《萝岗区新福港·鼎峰培训学校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B公司承包A教育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科学城新福港一培训学校办公场所的室内装修施工,装修施工项目包含隔墙、天花、水电布管、强弱电及其他,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部分包工,装修面积约2422平方米。双方约定装修期限为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完工,预计装修期限为5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266000元,A教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合同价的30%,即380000元。工程开工25个工作日,A教育公司再支付合同价的30%,即380000元,B公司需现场完成砖砌体、强弱电布线完成,楼梯浇筑完成。合同还约定工程中增加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现场签证单后两天内A教育公司支付60%增加工程款给B公司作为进料款,余款与总工程尾款一起结算。

B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进场施工,A教育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如期支付首期工程款38万元。2018年5月10日,B公司并未完成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双方于2018年5月23日协商确定减少原合同中玻璃隔墙等部分施工项目,并于2018年5月31日确定合同变更后的总价款暂定为871991元,A教育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支付变更总价款后的二期工程款16万元。2018年7月6日,A教育公司支付第三期工程款97877.23元,至此,A教育公司共计已付工程款637877.23元。

2018年7月12日,A教育公司盖章确认现场签证单06,同意B公司工期增加15天的要求,因此A教育公司确认B公司施工工期延长至2018年7月27日。但截至2018年11月30日双方现场核算B公司施工的工程量,B公司仍未完成合同约定和后期签证增加的施工工程。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二)项,A教育公司有权主张B公司按照已付款金额637877.23元的千分之五支付每日违约金。

另外,B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A教育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二款,A教育公司有权主张B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B公司逾期不能完成涉案工程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A教育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综上所述,依据涉案工程开工日期、完工日期,B公司存在顺延工期的情形,结合双方于2018年8月17日及2018年8月21日办理工程交接及验收的事实。B公司不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A教育公司主张B公司存在逾期完工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这一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工程现已验收并移交,A教育公司也实际使用,A教育公司主张B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0000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予以证实,本院亦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A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78元,由原告广州A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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