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A制衣厂
经营者:邓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方,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xx,总经理。
被申请人:康xx,
被申请人:吴xx(曾用名:王xx)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A制衣厂与被申请人康xx、吴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A制衣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乐洋、吴慧玲的银行存款414557.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B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A制衣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康xx、吴xx的银行存款414557.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