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文昌君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6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文昌君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9557元(医疗费9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2100元、营养费56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4日19时26分,原告与邻居肖XX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拉扯,被告王XX(肖XX女儿)听见动静后立刻冲向前,将原告打伤后离开,原告自行报警后被送至医院进行医治,后因当时送入的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入院三日后被转至黔南XX医院治疗。2020年12月8日,原告从黔南XX医院出院。2020年12月24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微伤。从原告被打伤到起诉之日,被告态度坚决且蛮横,自始至终拒绝与原告进行沟通、商量赔偿事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
被告王XX辩称:本案的发生,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可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请求赔偿金额不合理,要求的医疗费应有发票、病历、诊断证明和用药清单佐证,护理费无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不合理,原告也有过错,被告已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母亲发生争执后,被告王XX理应通过进行劝说等合理合法方式和渠道妥善制止解决,但被告王XX未进行劝说,而是与原告张XX进行争执,继而引发相互拉扯和扭打,导致原告张XX受伤,应对原告张XX受伤损害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对原告张XX要求被告王XX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原告张XX主张医疗费9496.70元,有医疗费的票据加以证明,予以认定;其受伤后住院共1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0元(100元/天×14天)、营养费为560元(40元/天×14天);结合原告张XX的年龄及所受伤实情,在住院期间应发生了护理,故其主张护理费2100元,予以支持;原告张X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告王XX因此事已被某机关行政处罚,而原告张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精神已受到严重损害,故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被告王XX应赔偿原告张XX的经济损失为13556.70元。
判决如下:
被告王XX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3556.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