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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案件担任被告代理人成功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发布者:陈佳明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4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张某与吴某于20192月合伙在重庆做塑料生意: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橡塑品业务,具体为:张某将前期投入作价成60万,占合伙份额60%;吴某将前期15万对张某的借款转为投资款,另外再投资25万,共计40万,占合伙份额40%;双方共同经营,共担盈亏。但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口头协议达成后,吴莫陆续向张某汇款用于合伙经营,其中2019年2月汇款150000元、2019年3月汇款100000元。(本案纠纷发生前,因张某未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其本人也因在外经商未出庭应诉,直接导致本应属于投资款的另外15万被认定为了借款)

合伙期间,吴某负责记账管理工作,张某负责对外经营活动。20195月,因塑料生意后续还需大量资金加之塑料行情暴跌,吴某单方面要退伙,并独自离开了重庆回了老家。20197月,张某因一人无力继续经营,变卖了所有合伙资产。

20207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款25万元。

本人作为本案被告张某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张某整理了合伙期间的账户交易流水(500多页)、合伙账本(3本)、合伙资产等合伙类案件核心证据材料。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承办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前期投入60万存在虚假、投资款未用于合伙生意、合伙财产由被告低价处理等,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充分了解了案件情况,历经三次当面沟通、整理材料。本案最不利的方面就是后期合伙资产的处理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已删),好在通过诉讼技巧使原告在案件二审中提交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其中载明了被告向原告通告合伙财产处理的情况。

通过分析,我们梳理出一条路径:首先,案涉投资款如实际已用于合伙经营,那么相应的,被告就无需对此承担返还责任;其次,合伙结算需要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但双方合伙未对合伙财产及生产资料进行统计并建立财会账目。基于此,我们向法官提交了账户流水和支出账目等一系列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需要注意

合伙经营,各合伙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并建立完整的财会账目,对合伙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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