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就存在违约行为,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对原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了多次变更,但是均为留取相关的证据。施工完毕后,被告将工程款的结算义务转移给了原告认识的案外人,案外人原告虽然认识但是并不熟悉,只有案外人的联系方式,多次联系案外人对方承诺给钱,但是均未付诸行动,原告无奈寻求律师的帮助。
接案以后,本律师发现,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合同非常不规范且双方未对工程进行过结算,关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原告自己计算得出,无证据证明被告及案外人确认过该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贸然诉讼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造成败诉的后果。经过本律师的分析原告也理解到直接起诉的难度,配合律师的工作,在指导下进行取证,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本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履行结算工程款的义务,双方在法院开庭前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王加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