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加丽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1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患者因足部受伤在泰安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跟骨骨折、髌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腕骨骨折,第一次住院时进行了右髌骨及右足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又再次住院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后因足部针眼手术缝合线处经常流出白色的液体,后发现足部伤口内留存医疗器械异物,因异物存留导致原告足部长期感染无法治愈。经查看病历患者多次到某医院治疗,但术后发生感染迁延不愈等状况,医院对此处置不足。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延长治疗时间和治疗费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由此法院判定医院按照50%比例赔偿患者相关损失共计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