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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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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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权益得以伸张:合伙合同纠纷案二审逆转胜诉”

发布者:王加丽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2日 1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与乙曾合伙经营C公司枣庄运营中心,并共同购买了一辆奔驰S350轿车。后因散伙,双方就车辆分割达成了《协议书》。甲依据该《协议书》及乙出具的欠条,要求乙偿还欠款162,247元及利息。乙则辩称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纠纷,所有资金往来均围绕车辆产生,并请求驳回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乙偿还甲欠款40,436元及利息。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乙偿还甲欠款162,24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欠款数额的确定及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1. 欠款数额的确定:甲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包括14万元的欠条、转款明细等,证明了与乙之间除了合伙购车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二审法院认定2020年3月18日的欠条是双方包括合伙购车在内全部经济往来的最终结算,并非仅指合伙购车事宜。

  2. 其他经济往来:甲提供的证据显示,除了车辆分割款外,乙还欠甲其他款项。二审法院认为,乙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辩解,因此乙应根据欠条的约定偿还甲183,367元,扣除已给付的21,120元,尚欠162,247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二审法院的改判体现了对证据的重视和对事实的深入审查。甲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对于改判起到了关键作用,这强调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重要性。

对于乙的辩解,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因为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这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积极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本案也体现了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监督作用,当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时,二审法院有权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合伙合同纠纷,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协议、欠条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王加丽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娴熟的执业能力,辅修了医学、会计、管理等相关课程,具有丰富的多学科知识储备,除取得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7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