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加丽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12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 年 8 月 30 日 10 时 45 分许,原告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到本律师代理的某医院检查治疗,8 月 31 日入住该院,入院记录记载:初步诊3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在该院住院治疗 12 天,于 2013 年 9 月12 日出院。2016 年 7 月 4 日原告孙桂兰起诉该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对该院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法院根据院方的医疗过错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2022 年 2 月 14 日至 2 月 28 日,原告在深圳市某院住院治疗 14 天,医疗费用花费约20余万。原告以该治疗费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后续治疗费。
收到法院传票时离开庭时间非常近,本律师手头的案卷材料并不完整,开庭前仔细翻阅了原告的病历记录等相关证据,结合原鉴定意见中阐述的医院的医疗过错,发现原告的该次治疗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后续治疗费,向法庭阐述相关观点后,法官也听取了本律师的意见,要求原告三日内进一步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本次治疗与医院的原医疗过错有关,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本律师代理的医院胜诉。
律师点评:
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医疗侵权行为后,患者可以就后续的治疗费用主张赔偿,但是后续治疗并不等同于后期治疗,该后续治疗费应当与医疗侵权行为有关,如无法证明具有关联性,该治疗费用医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