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本律师是二审时介入此案,代理的是二审上诉人。上诉人为一审的被告,一审的原告为上诉人的前岳母。在上诉人与前妻婚姻期间,其前岳母一直与夫妻俩共同居住。其前岳母在俩人离婚后拿出其前妻写的落款时间为俩人婚姻期间的16.6万元的借条要求俩人还款,一审判决上诉人与其前妻偿还其前岳母16万6千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明为前岳母贾某与上诉人和其前妻之间的诉讼,实则是上诉人与前妻之间的纠纷。本律师接案以后查阅了大量的案件材料,包括其婚姻期间夫妻的银行流水、其前岳父母的收入支出以及其与前妻的离婚纠纷、财产纠纷等等庭审材料摸清了其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在二审期间对该借款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据理力争。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因孩子由女方抚养,上诉人作出让步,看在两人孩子的面上,决定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双方达成调解。
律师点评:
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现下,做不成夫妻也尽量不要做仇人,为了孩子还是要互相克制。最好的分手是相别两宽、各自安好!
最后以唐朝的一份和离书做结: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已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王加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