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济南某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并签订了《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2011年双方经对账协商签订了《房屋抵账协议》,约定被告将当时市场价值共计4945709元的四套房屋、相应的地下室及车库用于抵顶《济南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欠款。2016年济南某建材公司将上述债权及对应的权利转让给了山东某建设工程公司,2018年山东某建设工程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起诉要求履行房屋抵账协议。
案件结果:
原告撤诉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以物抵债是诺成性行为还是实践性行为,以房抵债协议应当是在债务的清偿期届满以后,双方经对账确认,以房抵债,清偿原合同债务,其本质为代物清偿,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最主要方式。而清偿除了要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之外,还需有债权人的受领并取得所有权和占有权时,才发生给付的效果。因此,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从抵债的目的来看,以物抵债应当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该观点得到法院认同,原告撤诉。
王加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