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涉案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在物权法定原则之外还有其他情形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收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故,在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抵债,符合合意抵债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认可,裁定文书送达后产生物权效力。
王加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