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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加丽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8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陈某某起诉认为其与被告所共同居住的房屋发生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被告所居住的卧室,火灾损失(包括房屋装修损失、物品损失123720元、租金损失11120元、司法鉴定费用5210元、案件受理费用3588元等共计143638元)应当全部由被告承担。经过努力最终与原告确定共同分担火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