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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商丘市XX、中国XX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商丘市XX、中国XX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402民初4546号原告:A,男,汉族,2007年8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法定代理人:A,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同上,系A父亲,委托代理人:管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XX,住所地商丘市XX,法定代表人:A,职务,校长,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XX,信用代码:9141XXXX6700551y,负责人:A,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A与被告商丘市XX(以下简称商丘外国语小学)、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A,委托代理人A,被告商丘XX法定代表人A,XX公司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牙齿修复费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4日上午9点34分时下课,原告出去玩后,准备回到座位时,同学A与B正在乱着玩,A推住原告不让回去,A同学在后面推住B,导致原告推倒在地上,原告的前门牙左1被折断,后将原告送到商丘市XX医院治疗,经商丘市XX医院诊断,原告门牙左1折冠折,2017年9月25日,原告又到郑州XX医院进行治疗,因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特诉至法院,被告商丘XX辩称,被告的教学设备及活动场所良好,并设有安全警示标志,被告已尽到安全预防责任,被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XX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已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原告举证证明学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A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根据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依法行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在瞬间,存在偶然性,超出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管理范围,对本次事故学校没有过错,被告不应承担本次赔偿责任,涉案保险属于商业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其他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A系被告商丘XX四年级的学生,2017年9月14日上午9点34分许(课间休息),原告外出休息后,准备回到自己座位时,同班同学A与B正在教室嬉戏,A推着原告不让其回到其座位,A同学在后面跟着B,后原告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原告1门牙被折断,经商丘市XX医院治疗,原告支出医疗费237.4元,2017年9月25日,原告在父母的陪同下又到郑州XX医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270.8元,交通费299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商丘XX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牙齿后期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孙彪外伤致1冠折,达不到伤残评定的条件;2、后期修复治疗费用为6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3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与被告B、C自行和解,并撤回对其二人的起诉,另查明,被告商丘XX在被告XX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A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其在商丘XX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原告的合法损失为:医疗费508.2元,交通费299,元,后期修复费6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7808.2元,被告商丘XX在安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商丘XX承担70%的责任,原告A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商丘XX辩称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商丘XX在被告人民财产商丘XX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被告人民财产商丘XX公司应当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对A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13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应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分担,因原告撤回了对被告A、B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赔偿原告A各项损失47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商丘市XX赔偿原告A鉴定费9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承担50元,被告商丘市XX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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