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亚律师
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18037055107
咨询时间:09:00-19:59 服务地区

路巧莲与中国XX公司、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路巧莲与中国XX公司、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4民终4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被上诉人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A于2016年3月2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A、平安XX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305元,该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豫142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平安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2月8日9时许,A驾驶XXB×××××号小轿车沿宁张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宁陵XX路段时,与同向A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乘车人A受伤住院治疗、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A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无责任,浙B×××××号车在平安XX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A受伤后先在宁陵XX医院住院治疗28天,住院费用19781.61元,门诊费5065.66元,后在宁陵县XX医院住院8天,花医疗费6251.75元,A为路巧X支付医疗费23000元,A的伤情经商丘XX鉴定为上臂神经损伤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大约需要50天的护理期限,花鉴定费1300元,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A依法诉至该院,请求依法判决A、平安XX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93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A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致伤残,其请求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A虽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并未导致A损失扩大的情形,认定A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A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A作为农村居民,在我们国家目前养老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仍主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主张误工损失有事实依据,该院酌情支持,按30元/天计算,A驾驶的浙B×××××号车在平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应先由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路巧X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平安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参照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A的各项损失依法计算如下:1、医疗费31099.02元;2、误工费570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190天×30元/天);3、护理费7224元(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护理期限为86天×84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住院36天×80元/天);5、营养费360元(住院36天×10元/天);6、残疾赔偿金39070.8元(路巧X定残时已年满62周岁,10853元/年×18年×20%);7、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0元;8、交通费酌定800元,以上共计97133.82元,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路巧X损失72794.8元(医疗费用10000元、残疾赔偿金39070.8元、误工费5700元、护理费72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平安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路巧X损失24339.02元(97133.82元-7279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A损失72794.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路巧X损失24339.02元,共计97133.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汇款账号:41×××90,户名:宁陵XX,汇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A应退还被告B已支付的医疗费用23000元),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86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A负担3636元,原告A负担550元,上诉人平安XX公司上诉称:一、原审不准许上诉人提出的因果关系鉴定申请导致事实无法查明,A第二次住院时自述“半年前右肘关节不明原因疼痛”与事故时间明显不符,另外其首次住院期间被诊断伤情也没有其因伤致右肘关节损伤,所以无法确认A第二次住院伤情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除非经司法鉴定出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其第二次住院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负担,二、原审认定A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上诉人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A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A未答辩,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未准许上诉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是否适当,上诉人诉称其商业三者险应予免责依据是否充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平安XX公司提交投保单、特别提示单、保险条款各1份,证明目的是:上诉人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条款,A驾驶逃逸上诉人商业三者险应予免赔,被上诉人A质证认为:事故发生第一时间B就报警了,没有逃逸的情况,被上诉人A提供宁陵县XX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目的是:原审卷宗该医院病历显示的“半年前”属于笔误,上诉人平安XX公司质证认为:应以原审A提供的证据为准,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如下:一、上诉人平安XX公司提供的证据,因A未到庭应诉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根据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宁公交认字(2016)第020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曹志X系“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属于驾车逃逸证据不足,因此,对其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二、被上诉人A提供的证据,宁陵县XX医院入院记录确实显示有“半年前右肘关节不明原因疼痛”字样,但综合本案案情及该证据的合法性要件,即该证据加盖有宁陵县XX医院印章和有住院医师A签字,故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能够证明原审入院记录中显示的“半年前”字样属于笔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外,另查明:事故发生后,A驾车驶离现场,本院认为,一、因果关系鉴定问题,原审卷宗AX宁陵XX医院出院记录显示其出院时情况为“精神差,右肩关节疼痛伴活动障碍,干咳,”该出院记录显示A在宁陵XX医院治疗并未彻底,其继续在宁陵县XX医院治疗有事实依据,反之,上诉人诉称A在宁陵县XX医院继续治疗与本案交通事故不具有关联性,缺乏证据支持,尚不能推翻上述两家医院病历资料中关于A伤情的专业性记载,因此,原审法院未准许其因果关系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二、商业三者险赔付问题,原审卷宗所附宁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宁公交认字(2016)第020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为“事故发生后,A驾车驶离现场,”经审查,原审卷宗并无A故意或明知而为之的证据,因此,基于事故认定书公文书证的证据效力,在无其他证据佐证之情况下,A是否为肇事逃逸尚不能得出定论,故A肇事逃逸的事实现不能认定,上诉人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责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虽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A审判员B审判员C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D

庞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8037055107
  •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98分 (优于85.4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2篇 (优于99.65%的律师)

版权所有:庞亚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664 昨日访问量: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