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河南省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商丘市梁园区XX民事裁定书(2018)豫1402民初7333号原告:A,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00MA3X9RYU7E,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8106827Y,负责人:A,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公司,住所地六安市XX机房一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8106827Y,负责人:A,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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